本文作者:安鴻鵬
謝耀煌挪用資金宣告無罪案((2021)閩02刑終 254號),是司法實踐中厘清民營企業間互助性資金拆借刑事邊界的標桿案例。其裁判邏輯既堅守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原則,又充分契合民營企業經營中互利互助的實際需求,為民營企業家規范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防范刑事風險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案例簡介
(一)案件背景與訴訟進程
被告人謝耀煌系嘉裕德公司相關負責人,案件核心圍繞嘉裕德公司與恒隆集團下屬關聯企業的資金拆借行為展開,歷經多年偵查、不起訴、復查及公訴程序:
2015年4月,陳少棠向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報案,控告謝耀煌于2009年7月至8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嘉裕德公司60萬元資金挪作他用;
2015年6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挪用資金罪立案偵查,謝耀煌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2016年12月,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以 “無法查明謀取個人利益,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為由,決定對謝耀煌不起訴并解除取保候審;
2017年9月,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復查后維持不起訴決定;
2019年7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撤銷前述不起訴及復查決定,指令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一審、二審審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謝耀煌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駁回抗訴,維持無罪判決。
(二)核心指控事實與裁判觀點
1.檢察機關指控核心
認為謝耀煌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嘉裕德公司資金共計3610萬元(60萬元+3550萬元)出借給恒隆集團下屬關聯企業,屬于 “挪用單位資金歸其他單位使用”,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
2.法院核心裁判觀點
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及民營經濟經營特點,從五個維度否定了犯罪成立:
第一,公司章程無禁止性規定。嘉裕德公司章程未禁止公司對外出借資金,亦未明確要求該行為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不能認定謝耀煌“個人擅自決定”;
第二,資金拆借具有互助互利屬性。60萬元出借系因嘉裕德公司無償使用僑隆公司辦公場所長達半年,應對方請求的回饋性互助;3550萬元出借系因恒隆汽車零部件公司提前支付貨款且未收取約定利息,應其關聯企業恒隆置業公司請求的互利性行為;
第三,未造成企業利益損害。3550萬元借款均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利息,短期內全額收回本息;60萬元拆借未產生損失,嘉裕德公司利益未受實質損害;
第四,行為符合合規操作特征。資金拆借通過公司財務人員辦理,有完整的借款協議、利息約定等書面憑證,屬于企業間正常短期資金拆借,而非個人挪用行為;
第五,契合刑法謙抑性與營商環境保護。認定犯罪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不利于公平保護企業利益及優化營商環境,與民營經濟發展的司法保障導向相悖。
核心焦點思考
(一)企業間互助性資金拆借,能否直接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本案裁判給出了明確答案:民營企業間基于互利互助關系的資金拆借,若未損害資金所有方利益、無證據證明謀取個人利益,且符合正常經營邏輯,不構成挪用資金罪。這一結論并非司法機關的隨意裁量,而是對刑法立法精神與民營經濟經營實際的雙重尊重 —— 刑法設立挪用資金罪的核心目的,是打擊侵犯單位財產權益的行為,若資金拆借未觸碰這一核心法益,自然不應納入刑事打擊范圍。
在民營企業經營實踐中,資金拆借是緩解短期流動性壓力、維系合作關系的常見方式。尤其在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之間、長期合作的伙伴企業之間,基于資源互換形成的互助性拆借,本質上是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決策。要區分這類合法行為與挪用資金犯罪,必須建立清晰的判斷標準,而非簡單以 “資金出借給其他單位” 就定性為犯罪:
首先看拆借背景的合理性。合法的互助拆借往往建立在長期穩定的合作基礎上,雙方存在明確的利益互補關系。就像本案中,嘉裕德公司無償使用僑隆公司辦公場所半年,相當于享受了對方提供的實際利益,后續應對方請求出借60萬元,本質是合作關系中的等價回饋;而3550萬元的拆借,源于恒隆汽車零部件公司提前支付貨款卻未收取約定利息,嘉裕德公司通過拆借給予回應,既維系了合作關系,也符合商業往來中的公平原則。反之,若企業負責人無任何合理背景,突然將大額資金出借給無業務關聯的陌生企業,且無法說明資金用途,就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挪用嫌疑。
其次看拆借行為的合規性。合法的資金拆借必然通過公司正規流程操作,體現的是單位意志而非個人意志。比如本案中,所有拆借都由公司財務人員辦理,簽訂了正式借款協議,明確了利息和還款期限,每一筆資金流轉都有財務記錄可查。這與個人挪用資金的核心區別在于,后者往往繞開公司正規流程,通過個人賬戶中轉、無書面協議、不記錄財務賬目等方式操作,本質是個人對單位資金的擅自處分。實踐中,有些企業負責人認為 “公司是自己的,資金可以隨意調配”,跳過財務部門和決策流程,直接將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這種行為即便未造成損失,也可能因操作違規引發刑事風險。
最后看拆借結果的無害性。刑法打擊挪用資金罪,最終是為了保護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資金拆借后按期收回,還能為公司賺取合理利息,未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就談不上侵犯財產權益。本案中,3550萬元借款短期內全額收回并收取利息,60萬元拆借也未造成任何損失,嘉裕德公司的財產權益不僅未受損害,反而通過拆借獲得了間接收益。反之,若資金拆借后無法收回,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經營陷入困境,就可能滿足挪用資金罪 “造成重大損失” 的入罪條件,即便初衷是互助,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司章程未明確禁止時,“個人決定” 資金拆借如何定性?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之一,是謝耀煌的 “個人決定” 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入罪要件。法院的裁判邏輯清晰表明:“個人決定” 并非挪用資金罪的唯一判斷標準,關鍵在于該決定是否違背公司意志、是否損害公司利益。這一邏輯打破了 “只要是個人決定,就構成挪用” 的片面認知。
公司章程對資金拆借的規定,是判斷 “個人決定” 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但絕非唯一依據。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的公司章程不夠完善,對資金拆借這類具體事項未作明確規定,既未禁止也未明確決策權限。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將負責人的決定認定為 “擅自個人決定”,而應結合企業經營實際和決策目的綜合判斷。
如果負責人的 “個人決定” 是為了公司的正當利益,且通過正規流程實施,就應認定為合法的經營決策。比如本案中,嘉裕德公司章程未禁止資金拆借,也未規定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謝耀煌的決定是為了維系合作關系、賺取利息收益,且通過財務部門和書面協議規范操作,完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自然不應被認定為擅自決定。再比如,某制造企業因下游經銷商資金周轉困難,負責人決定出借資金幫助對方備貨,最終不僅收回本息,還鞏固了銷售渠道,這種 “個人決定” 即便未經過股東會決議,也應認定為合法經營行為。
反之,如果負責人的 “個人決定” 違背公司利益,或繞開正規流程操作,就可能被認定為挪用。比如,某企業負責人為了償還個人債務,擅自決定將公司資金出借給關聯企業,再通過關聯企業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或者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資金拆借需經董事會決議,負責人卻故意繞開董事會,私下決定出借大額資金。這類行為的核心特征是 “違背公司意志、損害公司利益”,即便形式上是 “個人決定”,也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家存在一個認知誤區:認為 “自己是公司大股東或創始人,有權決定資金用途”。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資金屬于公司所有,而非股東個人財產。即便公司章程未明確禁止,負責人的 “個人決定” 也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目的正當,為了公司利益;二是操作合規,通過公司正規流程。如果僅憑個人意志隨意調配資金,即便未造成損失,也可能因侵犯公司法人財產,引發刑事風險。
(三)刑法謙抑性原則在民營經濟資金拆借案件中的適用邊界
本案裁判中 “認定犯罪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 的表述,凸顯了司法機關保護民營經濟的鮮明導向。在民營經濟相關案件中,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適用尤為重要 —— 過度擴大刑事打擊范圍,會壓縮民營企業的經營空間,不利于營造穩定公平的營商環境。
但刑法謙抑性原則并非 “無底線放縱”,其適用需要把握明確的邊界,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第一個邊界是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只打擊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若資金拆借行為未損害公司利益、未破壞市場秩序,反而有利于企業間資源優化配置,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動用刑事制裁。本案中,謝耀煌的拆借行為不僅未損害嘉裕德公司利益,還維系了企業間的合作關系,促進了資金的合理流動,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自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之,若企業負責人利用資金拆借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或通過拆借向他人輸送利益、謀取個人私利,就可能破壞市場秩序和公司治理結構,具備了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法規制。
第二個邊界是是否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規制。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只有在民事、行政等法律途徑無法有效規制的情況下,才能動用刑法。企業間資金拆借引發的糾紛,很多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比如,資金拆借后對方逾期未還,屬于民事借款糾紛,公司可以通過起訴、仲裁等方式追討欠款;若負責人在拆借過程中存在程序違規,損害了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民事訴訟等方式維權。本案中,嘉裕德公司的資金拆借未產生任何糾紛,資金全額收回,既不需要民事途徑解決,更無需動用刑法。實踐中,有些股東因與負責人存在矛盾,將正常的資金拆借行為舉報為挪用資金,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應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邊界,避免將民事爭議刑事化。
第三個邊界是是否契合營商環境保護需求。民營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如果對企業間正常的互助性拆借輕易以犯罪論處,會讓民營企業家動輒得咎,不敢開展正常的商業往來,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活力。本案中,法院正是考慮到這一點,認定謝耀煌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既體現了對民營經濟經營規律的尊重,也傳遞了 “保護民營經濟、優化營商環境” 的司法導向。
本案中,謝耀煌的行為既未造成企業損失,又符合企業間互助的經營常態,通過民事、行政途徑即可規范,故法院適用刑法謙抑性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風險防控啟示
本案為民營企業家規范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防范挪用資金刑事風險,提供了可落地的合規指引,核心在于明確規則、留存證據、堅守邊界。
(一)完善公司章程與決策規則
1.明確資金拆借的權限與流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企業對外資金拆借的決策主體、額度限制、審批流程,避免 “權限模糊” 導致的刑事風險;
2.細化禁止性與合規性要求:明確禁止無正當目的的資金拆借、禁止為個人利益拆借資金,同時規定合法拆借需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利息與還款期限等合規要件。
(二)規范資金拆借的操作流程
1.留存完整書面憑證:所有資金拆借必須簽訂正式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用途、期限、利息、還款方式等核心條款;留存財務轉賬記錄、利息收取憑證、還款憑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
2.通過公司正規渠道操作:資金拆借需經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嚴禁通過個人賬戶中轉企業資金;大額拆借應形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留存參會人員簽字、會議記錄等材料,證明行為系單位意志。
(三)堅守企業利益與互助邊界
1.確保拆借行為互利無害:拆借前評估對方企業信用狀況與還款能力,避免出借資金無法收回;優先開展短期拆借,約定合理利息,確保企業資金安全與收益;
2.厘清個人與企業利益邊界:嚴禁以企業資金拆借為個人謀取額外利益;若拆借基于企業間互助關系,需留存相關證據,證明拆借的正當性。
(四)強化風險評估和合規咨詢
1.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機制:對借款方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經營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避免因盲目拆借導致資金損失。可以通過查詢企業征信報告、分析財務報表、實地考察經營情況、了解行業口碑等方式,綜合判斷借款方的風險等級。對于風險較高的企業,要謹慎開展拆借,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降低資金損失的風險。
2.對于非常規的資金拆借行為,建議提前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比如,涉及大額資金拆借、關聯企業拆借、無業務關聯企業拆借等情況,企業家可能無法準確判斷行為的合規性,此時通過律師進行合規評估,能有效防范刑事風險。律師可以結合公司章程、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對拆借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分析,指出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提供針對性的合規建議。
此外,企業家要樹立的風險意識,認識到刑事制裁雖然是最后的法律手段,但若行為觸碰了法律紅線,司法機關也不會輕易放縱。在資金拆借中,要始終堅守三個底線:不損害本公司利益、不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只要守住這三個底線,即便操作中存在輕微程序瑕疵,也大概率不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反之,若突破這三個底線,即便有合理的表面理由,也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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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鴻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朝陽區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律師法學研究會研究員、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監事,曾任檢察官、紀檢監察干部。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期間,安律師參與和承辦了多起疑難、復雜、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貪污、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職務犯罪案件。從事律師職業后,安律師主要致力于刑事辯護,擅長職務犯罪辯護及預防、涉軍案件代理、企業反腐敗合規(調查),特別是在黨員、干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方面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著有《領導干部涉法風險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金融領域職務犯罪辦案策略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另外,安律師還擅長法紀風險防范工作,自主研發了具有獨創性的“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從業合規咨詢”等法律服務產品,兩次榮獲中國政法大學、朝陽區律協評選獎項。先后受邀在北京大學、北京師范大學開展講座培訓,為國家能源局、農業農村部直屬單位及中國移動、中移鐵通等國有企業授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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