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滕州令錄鉦貿易店(個體工商戶):
本局于2026年1月22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滕市監處罰〔2026〕65號)。
請你(單位)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號)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滕市監處罰〔2026〕65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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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收到山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編號為1370481002025081582695170的舉報單,執法人員多次用單位座機撥打當事人經營者曾令錄的登記手機號碼,均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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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執法人員來到滕州令錄鉦貿易店(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地址“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善南街道荊善南苑門頭房03號”,發現該地址實際并不存在。
8月26日我局對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進行立案。
8月29日,我局向滕州市行政審批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調取了當事人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時提供的材料。
9月17日,收到山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編號為1370481002025091766559462的舉報單。
9月18日,在撥打曾令錄登記號碼無人接聽后,執法人員聯系當事人取得登記時所提供的租房合同中的出租方姜超騰來我局做詢問筆錄,姜超騰在筆錄中承認該租房合同為虛假租房合同;
11月6日至17日期間,收到山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有關當事人的舉報單,編號分別為1370481002025110626432427、1370481002025110726958493、1370481002025111705307892。因其注冊登記地址虛假,且當事人不配合調查,以上投訴舉報均無法進行核實處理。
經查,當事人在2025年5月18日向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設立登記時提交的租房合同為虛假材料。該合同顯示,出租方姜超騰將位于滕州市善南街道益康大道荊善南苑門頭房03號房屋出租給曾令錄使用。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地址為虛假地址,出租方姜超騰沒有該房產,當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滕州市行政審批局提供的當事人檔案材料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1份、滕州辰陽物業書面證明1份,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取得登記時提供的租房合同1份,證明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事實。
3.山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5份,通話記錄截圖1份,微信聊天記錄2份,證明當事人違法情節。
因當事人登記住所為虛假地址且拒絕配合,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文書,2025年12月16日我局在官網向當事人公告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滕市監罰告〔2025〕428號),至2026年1月14日視為送達,該公告明確告知了當事人有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該規定,構成了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應當給予當事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符合應當免予處罰和應當減輕處罰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取得登記時提供的租房合同為虛假材料,注冊地址為虛假地址,根據《山東省自由裁量基準》一、企業登記監督管理,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二)裁量標準1.【較輕】提交虛假材料,涉及一至二項登記事項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5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號)領取繳款碼,憑該繳款碼通過電子支付或到各商業銀行網點繳納罰沒款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復議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網上復議可登錄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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