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趙某與劉某簽訂租房協議,約定若甲方遲延交付房屋達三日,乙方享有單方解除權。簽約后兩天,劉某未能交房,趙某起訴要求確認劉某違約并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中常約定單方解除權條款,該權利作為形成權,旨在保護守約方,但同時也約束守約方不得濫用。只有當違約行為達到約定或法定的嚴重程度時,守約方才能合法行使解除權。
本案中,劉某遲延交房兩天,確實構成違約,但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三日”解除條件,也不構成根本違約。在租期一年的租賃合同履行中,遲延一兩天交房屬于輕微違約,通常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未對合同整體履行造成實質性障礙。因此,趙某此時尚不具備約定或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若趙某堅持要求解除合同,其行為將構成違約解除,反而需對劉某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法律設置單方解除權,既要保護守約方,也要維護交易穩定,防止動輒解除合同。在違約輕微、未達解除條件的情況下,應鼓勵合同繼續履行,守約方可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而非直接解除合同。綜上,趙某的解除主張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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