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用人單位未與員工協商,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并降低工資標準,員工不接受就按違紀處理,該行為是否合法,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也迪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降薪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均屬于勞動合同核心條款,非經雙方同意,單位不得單方變更。
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法定情形下,單位才可依法調整崗位,且不得隨意降低薪酬。單位以不服從調崗降薪為由按曠工、違紀處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
勞動者應書面表明不同意調崗降薪,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并留存通知、聊天記錄、工資條等證據;單位強行調崗、克扣工資或違法辭退的,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原工資待遇,或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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