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
被告朱某,男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男方多次出軌,時間長達6年,并欺瞞女方離婚
原告與被告在2009年3月結為夫妻,但因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多次出軌的情形,在外長期與別的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原告基于為家庭著想,在被告認錯后也多次給機會被告改正,并原諒被告的出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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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0月,被告更是為了讓原告與其離婚,制造假的診斷證明書欺騙原告其患有疾病,讓原告主動與其解除婚姻關系,原告基于被告患病的情形與其于2020年11月11日簽署離婚協議書。
因原告基于被告的欺騙辦理了離婚,導致原告身心嚴重受傷,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多次原諒被告的出軌行為,但被告仍不懂感恩反而欺騙原告,讓原告基于錯誤的認識辦理了離婚手續,因此,原告懇請法院判決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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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還提交了被告簽署的《合同》、《承諾書》主張被告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其中,2018年5月的《合同》中載明,被告曾向原告承諾與案外人張曉霞分手,不與其繼續聯系等。
二、法院認為男方是過錯方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載明:由于被告長期出軌,在外面找女人,長達6年,造成雙方感情不和,家庭破裂,并導致原、被告雙方最終離婚,離婚協議中有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并據此最終辦理離婚登記,應屬于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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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與案外異性存在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但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出軌,該行為違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可以參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夫妻雙方互相忠實,這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確認對婚姻存在不忠實的行為導致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并最終離婚,對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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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賠償10000元
關于賠償數額的問題。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告過錯行為遭受的損害程度,本院結合雙方協議離婚的約定及被告過錯行為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
四、離婚賠償金的條件
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 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 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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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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