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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日益普遍的今天,租金能否順利收取關系到集體經濟的健康運行。然而,若管理粗放、催收不及時,一筆看似清晰的債權也可能因“沉睡”過久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近期,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糾紛,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敲響了警鐘。
一、 案情簡介:一筆陳年舊賬,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某某合作社將其名下的蝦塘先后分兩期出租給被告鄧某經營。
- 第一期(2016-2018年):81畝,合同約定年租金95,904元,三年合計287,712元。
- 第二期(2019-2021年):42畝,合同約定年租金50,400元,三年合計151,200元。
雙方對第二期租金無爭議,鄧某已付清。矛盾焦點在于第一期租金,特別是2018年度的款項。合作社訴稱,鄧某尚欠2018年租金22,520元未付。鄧某則抗辯稱,所有租金均已結清,且合作社主張的債權已超過法定的三年訴訟時效。
庭審中,一份關鍵證據——由合作社蓋章出具的《調賬說明》顯示,雙方在2021年底曾對賬務進行過調整。但該說明并未明確承認“欠款已清”,也未約定新的付款期限。
二、 法院判決:訴訟時效已過,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合作社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合作社承擔。
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是:原告主張的2018年度租金支付截止日為2018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應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為期三年。原告直至2025年8月才提起訴訟,其間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2021年12月31日(時效屆滿前)曾向被告主張過該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經過。被告提出的時效抗辯成立,原告的債權已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三、 郝小青律師解析:本案暴露的兩大法律與管理風險
本案的結局令人惋惜,它清晰地揭示了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中普遍存在的兩類風險:
風險一:債權管理的“致命傷”——訴訟時效意識淡漠
本案是訴訟時效制度發揮作用的典型例證。
- 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總則》(本案適用)及《民法典》,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租金債權,自約定的付款日次日(2019年1月1日)起算時效。
- 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可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行為而中斷,并重新計算三年。本案中,盡管存在2021年的《調賬說明》,但其內容模糊,未能構成“債務人同意履行”的清晰意思表示,也非債權人“提出請求”的直接證據。
- 律師提示:合作社在2021年對賬時,本是中斷時效、重新確認債權的黃金機會。若能在《調賬說明》中明確載明欠款金額、還款計劃,或直接讓鄧某出具欠條,本案結果將截然不同。權利不能“沉睡”,積極、有痕跡地主張是維系其生命力的關鍵。
風險二:財務管理的“糊涂賬”——收支憑證不清、臺賬混亂
本案事實認定復雜,根源在于財務管理不規范。
- 支付主體混亂:多筆租金由案外人“孫某”、“陳某”代為支付,雖可能事出有因,但若無明確委托憑證,極易在后期對賬時產生混淆和爭議。
- 賬目記載矛盾:原告自制的記賬憑證、收據與被告的理解存在偏差,而關鍵的《調賬說明》表述又不夠清晰徹底,未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歷史賬目問題。
- 律師建議: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規范的資產出租臺賬,做到“一合同一檔案”。所有租金收入,無論誰支付,均應及時開具統一收據并入賬,確保憑證、賬目、合同三者吻合。定期與承租方進行書面對賬,共同簽字蓋章確認,是避免日后糾紛的最有效方法。
四、 郝小青律師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的實務建議
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村委會等)的警示:
- 設立債權管理臺賬:對所有對外承包、租賃合同建立履行跟蹤表,明確記載每期應收款金額、付款截止日、實際收款日及催收情況。
- 建立分級催收機制:付款日臨近前提醒,逾期后立即通過微信、短信、書面函件等多種方式催收,并務必保留催收證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對賬。
- 財務規范是根基: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所有收支憑證齊全、賬目清晰。涉及歷史賬務調整,必須形成由雙方確認的、權利義務清晰的書面文件。
給承租農戶的建議:
- 規范支付,保留憑證:支付租金盡量采用銀行轉賬,備注用途。如由他人代付,應保留好委托付款的書面記錄或讓收款方出具收據時明確記載“代XX支付”。
- 配合對賬,厘清事實:積極參與出租方組織的對賬,對確認無誤的結算結果共同簽字。如對賬目有異議,應及時書面提出,避免多年后各執一詞。
- 了解時效,合理抗辯:如對方就多年前的賬目提訴,應審查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但需注意,誠信履約是根本,訴訟時效是法律技術條款,不應作為惡意拖欠的“護身符”。
結語
本案如同一面鏡子,映照出部分農村集體資產在“重出租、輕管理”模式下潛藏的風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集體經濟組織而言,健全內部治理、規范財務管理、強化時效意識,不僅是維護集體利益的需要,更是實現鄉村振興背景下資產保值增值的必修課。對于農戶而言,清晰履約、留痕溝通,亦是保障自身長期穩定經營權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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