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文/汐溟
在商事交易中,控股股東為債務人債務作出的單方給付承諾,其性質易與保證擔保、債務履行輔助等行為相混淆,而準確界定該行為性質,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路徑與責任主體范圍。如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給付承諾,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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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2月,甲乙簽訂《影片聯(lián)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聯(lián)合投資影片,甲對影片出資1000萬元,享有20%的收益權。2024年3月,雙方簽訂《解除協(xié)議》,約定雙方解除聯(lián)合投資合同,乙應在2024年4月1日前退還甲投資款1000萬元。丙是乙控股股東,也是合同約定的聯(lián)系人。乙未依約退還甲投資款,且經多次催告始終未退還。2024年10月,丙在與甲的微信中表示:“我拿我自己錢也給你退回去”“明天1000萬給你打過去,如果到不了,我一天賠你10萬”“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辦理貸款,把1000萬給你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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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丙是否構成債的加入?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債務加入的定義,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在不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前提下,加入原債權債務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其特征如下:
(1)前提是原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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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作出明確的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可與債務人約定后通知債權人,或直接向債權人表示);
(3)原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仍需承擔原有債務;
(4)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在第三人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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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若第三人的承諾文件中明確有“債務加入”“共同承擔”“連帶清償”等表述,或作出承諾后實際履行部分債務,可直接認定為債務加入。判斷第三人行為是否構成債務加入,關鍵在于探究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其是否有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該案中,本文認為丙明確表達了以自身財產直接向甲履行債務的意愿,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丙向甲表示,“我拿我自己錢也給你退回去”“明天1000萬給你打過去,如果到不了,我一天賠你10萬”“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辦理貸款,把1000萬給你退回去”。上述表述的核心在于“我”作為主體進行給付,其承諾的對象是債權人甲,內容是直接支付特定款項1000萬元并承擔逾期履行的懲罰性后果(一天賠10萬)。這些言辭清晰地將自己置于債務履行人的地位,而非僅僅擔保乙履行。丙向甲作出的系列承諾,正是其作為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甲對此予以接受。此外,丙既是乙的控股股東,也是該筆交易的經辦人,與債務存在直接利益關聯(lián),其作出的承諾,未附加特定條件,更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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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丙作為乙的控股股東,向債權人甲作出的以自有財產履行1000萬元退款義務并承擔逾期違約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符合債務加入的法定構成要件,且甲未對此表示拒絕,雙方之間的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依法成立。丙應在其承諾的債務范圍內,與乙就案涉1000萬元投資款及逾期違約責任向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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