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AI工具的廣泛應用
不少人遇到困惑時會向AI求助咨詢
而以AI生成的內容作為證據
參與訴訟的情景也逐漸普遍
近日,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中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由AI生成的內容作為證據
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請
該份材料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
法院又會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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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譚先生一家和某實業公司簽訂《選裝定制合同》,加購包含地暖系統的“裝修包”。房屋交付后,譚先生發現,地暖在首個供暖期內疑似出現無法正常制熱的情況。譚先生認為,房屋面積為140平方米,地暖無法正常制熱是因為實業公司配置的地暖產品功率不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實業公司賠償1萬元。
被告實業公司辯稱,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涉案地暖系統經驗收合格,能夠正常運行且溫度符合國家標準。譚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設備存在質量故障或運行溫度不達標。
庭審過程中,譚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AI作出的回答內容。內容顯示,譚先生向AI提問:“該型號鍋爐適合多少面積”,AI參考了網購參數等內容后作出回復:“該型號鍋爐供暖面積適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原告譚先生主張的“地暖產品功率不足導致制熱不達標”這一事實是否成立。根據實業公司提供的報告等證據表明,其提供的地暖確經驗收合格,且選用的某型號鍋爐最大額定供暖輸出功率大于室內需求熱負荷。
法院認為,AI內容的證據效力需綜合審查其生成邏輯、參考資料來源等因素。經法院核驗,該AI回復所引用的資料主要來自網絡營銷信息、產品介紹等,參考依據缺乏行業規范、國家標準等權威信息。此外,為驗證其結論的穩定性與可靠性,法院當庭使用另外兩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問題進行提問,獲得了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寬泛的適用面積參考結論。據此,法院認定,不同AI工具因其算法、訓練數據和檢索來源不同,可能生成差異化的結果。
同時,法官強調,AIGC作為新類型的生成內容,其審查認證雖仍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原則規則,但在審查方式上存在鮮明的技術特征。由于AI具有“算法黑箱”“算法偏差”等技術屬性,因此,對于AIGC的審查,必須結合其生成邏輯、算法原理、所依據的參考資料(是否來自權威信源)以及結論的穩定性(通過多工具交叉驗證)進行綜合判斷。僅憑該份單一、來源不明的AIGC回復,缺乏其他權威證據佐證,無法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此外,雖然AI具有強大的算力及信息處理功能,但在訴訟活動中,網絡檢索信息、商業廣告頁面以及生成式AI的即時回復,其性質多屬于參考信息或觀點,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證據。尤其是涉及專業問題的爭議時,應優先依靠合同文本、國家標準、專業鑒定意見等法定證據形式,或對網絡信息、AI結論進行嚴格的溯源和補強。
基于此,法院認定譚先生提交的單一AI生成內容,其客觀性、權威性及證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譚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地暖產品存在功率不足的質量缺陷,也未能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譚先生的訴訟請求。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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