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是指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核心規則概括為:招標文件必須載明 + 從投標截止日起算 + 時長合理(常見 90 天)+ 可依法延長 + 與保證金有效期一致。
一、法律核心依據與基本規定
法律文件
核心條款
具體內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 25 條
載明要求 + 起算時間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 26 條
保證金有效期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 29 條
時長合理性
應當規定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保證完成評標和合同簽訂;一般不宜超過90 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 23 條
承諾要求
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有效期
關鍵要點:
- 法律未規定統一的具體天數,由招標人根據項目特性確定(常規項目 90 天,復雜項目可延長至 120-180 天)
- 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 / 代理機構可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 招標人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 日前確定中標人
-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日內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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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有效期的延長規則
- 適用情形: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如評標復雜、需重新評審等),招標人可書面要求延長
- 操作要求
- 必須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不得僅針對個別投標人
- 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應延長投標保證金有效期
- 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投標失效,退還投標保證金,不承擔違約責任
- 禁止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也不得因投標人拒絕延長而扣留其投標保證金
三、不同領域的特殊規定
1. 工程建設項目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明確要求投標有效期應保證完成評標和合同簽訂;評標和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 日完成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招標人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 日前確定中標人
2. 政府采購項目
- 投標文件承諾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 終止采購活動的,應在5 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
- 實務中一般設置為90 天,特殊項目可適當延長
3. 其他特殊項目
- 簡單小額項目:可設60 天
- 跨境采購 / 大型復雜工程:可延長至120-180 天
- 藥品集中采購:考慮市場變化快,一般不宜超過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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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投標保證金的關聯規則
- 有效期一致原則: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必須與投標有效期完全一致
- 延長同步原則:投標有效期延長的,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必須相應延長
- 退還規則
- 投標有效期內未中標且未撤銷投標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退還
- 投標有效期屆滿未確定中標人的:應退還所有投標人保證金
- 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應立即退還保證金
五、常見違規情形與后果
- 招標文件未載明投標有效期:屬于重大瑕疵,可能導致招標無效或被投訴
- 投標有效期過短:無法完成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需重新招標
- 強制延長投標有效期:違反自愿原則,投標人可投訴并要求退還保證金
-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不一致:不符合法規要求,需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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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務操作建議
-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規模、復雜程度、評標流程等因素合理設定投標有效期
- 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招標文件規定,可適當延長(但不宜過長)
- 延長投標有效期時,必須履行書面通知程序,尊重投標人選擇權
- 投標保證金的提交、退還應嚴格遵循與投標有效期的關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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