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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間收個禮物,供應商給點“小意思”,這在職場中是不是司空見慣?本案中,兩盒不起眼的茶葉,看似尋常的“人情往來”,竟然讓員工丟掉了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簡介
張三自2022年8月29日入職某公司,入職當日在新員工入職承諾書上簽名,承諾本人已仔細閱讀員工手冊與相關規章制度,并自愿遵守員工手冊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和名譽,若有違反,本人愿意接受相應紀律處分等。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向張三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三存在利用職務關系收受賄賂,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及公司規章制度,導致大量不合格產品流入公司,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手冊第六十一條第九項規定,解除與張三的勞動合同。
2025年2月11日,張三以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要求公司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仲裁委裁決后,張三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系公司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張三入職當日在新員工入職承諾書上簽名承諾遵守員工手冊,員工手冊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張三與李四、王二的錄音可以證明張三收受過供應商兩盒茶葉,公司以張三因職務關系收受賄賂、致使公司無法對之信任為由解除與張三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張三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的員工手冊第六十一條載明員工嚴重違紀行為規定。(九)因職務關系收受賄賂、欺詐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無法對之信任。公司可依據相關法規解除與該嚴重違紀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張三對于收受公司供應商茶葉的事實無異議,其雖主張系基于釣友情誼的贈送,但該收受對象系公司供應商這一特殊主體,該收受行為致使公司有理由對張三無法信任,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案號:(2025)蘇04民終6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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