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通過電商平臺在同一商家先后兩次下單購買三箱“劍南春白酒”,共花費1884元,后以三箱酒系假酒為由申請僅退款。但商家只退還了一箱酒的錢,之后被男子起訴到法院索賠。2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本案判決書披露,男子近一年在全國范圍內有近60起作為原告的買賣合同類的糾紛案件,部分文書確認其系在職業打假,法院最終判決商家給付男子1瓶白酒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款,退還剩余購酒款,男子購買的假酒移交市場監督管理局。
判決文書顯示,江某在某平臺開設有店鋪,店鋪商品詳情頁中標明“……品質過硬,口感相似百分之90……”2025年6月11日,男子李某在江某店鋪購買“劍南春白酒”一箱(六瓶),共計628元。付款后,江某在平臺中向李某說明“知道是什么酒吧”,李某未回復,李某于2025年6月14日收到該批白酒。2025年6月16日,李某第二次向江某購買兩箱“劍南春白酒”,共計花費1256元,李某于6月20日收到該兩箱白酒。收到白酒后,李某詢問“這個是高仿嗎”,江某回復“是的,不然怎么這么便宜,正品都要480元一瓶了”。之后,李某向江某申請僅退款,江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李某退款628元。
事后,李某以三箱白酒系假酒為由將江某起訴到無為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江某支付賠償金13816元。被告江某答辯稱,交易前已告知是高仿酒,商品詳情頁中也有告知,且劍南春該型號的酒市場價在480元每瓶,被告出售的酒每瓶100元左右,因此原告李某應當知曉是高仿酒。此外,原告李某買酒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一箱后,又購買兩箱,之后立刻向平臺申訴退款,平臺在處理糾紛過程中認為原告明知是高仿酒仍購買,不予處理,被告接受退貨退款,但原告李某要求退款不退貨。
判決文書披露,經查明,近一年原告李某在全國范圍內有近60起作為原告的買賣合同類的糾紛案件,部分文書確認李某系在職業打假。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一般社會人的理解,可以從江某的商品詳情頁中知曉該酒系假冒產品,在第一次購買后,江某亦對此有說明,且該產品與正品的市場價值相差較大,另外,李某近一年在全國有近60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多次主張高額索賠,應當認定其買假行為具有職業性,故李某對購買的白酒系假冒產品應當是明知的。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食品、藥品等領域并未禁止“知假買假”行為,且該行為對發現生產經營者違法線索并予以糾正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另外,江某也未舉證證明假冒酒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標準,故李某的行為雖然具有職業性,但仍有權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獲得懲罰性賠償金。考慮本地區一般消費者購買習慣,酌定1瓶白酒的購買數量應屬于合理生活消費,一瓶白酒價格為104元,李某在該范圍內可獲得十倍懲罰性賠償金1040元。另外,關于18瓶假冒酒,為避免該批白酒再次流入市場威脅消費者安全、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李某應當將18瓶白酒移交其戶籍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將購買的18瓶白酒(包括已經拆封)移交其戶籍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并將移交憑證交付法院,被告江某于法院收到移交憑證后向原告李某退還剩余購酒款1256元,并給付李某1瓶白酒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款1040元,共計2296元,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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