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讀6年級的12歲女孩在外婆家二樓留下一封遺書后,服藥自殺。事后學校給2萬慰問金。女孩自殺的房間垃圾桶里,翻出一瓶剛開封,100粒的空藥瓶。女孩媽媽看到遺書內容后,把學校和英語老師都告上法庭。英語老師委屈地說,她只是把孩子和其他同學一起叫去輔導作業。法院判了!
?2024年2月,離異的馬女士帶著女兒回到娘家,和父母同住。
?之后,她因為闌尾炎,去外地醫院治療。
?一天晚上,父親突然打來電話,讓她趕快回家。卻不說原因。
?她沒敢耽擱,匆忙買票返回。
?回到家,看到滿屋子人,她撥開人群,看到女兒躺在一樓客廳地板上。瞬間肝腸寸斷。
?女兒許諾(化名)靜靜地躺在那里,那個6天前才剛剛過完12歲生日的女兒,竟然喝藥自殺了。
?原來,當日許諾因腸胃炎請假。外公去蟹塘干活,外婆給許諾做了一碗飯后,孩子就趴在2樓房間里寫作業。
?外婆看到地上鋪了一地紙張,就問孩子:今天怎么寫這么多?
?孩子說有事,讓外婆先下樓。
?不一會兒,外婆聽到樓上傳來異響,急忙上樓,卻看到孩子面朝下趴在地上。她慌忙伸手去扶孩子,卻看到孩子面色青紫。
?外婆慌了,匆忙跑下樓求鄰居幫忙。撥打了救護車。
?隨后外婆又給許諾爸爸打電話,并報警。
?雖然醫生全力搶救,但孩子卻再也沒有睜開眼睛。
?孩子死后,他們在房間里發現了一張紙條。上面寫著:“我好累,我不想醒過來了。我想死,媽媽對不起,日復一日的學習,好累好累,一直不會寫的英語單詞。一次作業不寫就要去的辦公室……回來還要被你們嘲笑胖,我累了,別救我了。”
?另外,房間垃圾桶里還發現一個空藥瓶,那是一瓶剛開封,里面曾經整整100粒的藥。
?事發后,學校出于人道主義,送來2萬慰問金。并在公安機關和調解員的見證下。和馬女士簽訂一份《調解協議書》。
?馬女士同意不再追究。
?但事后,她越想越不對勁。馬女士覺得女兒活潑開朗。不會無故尋死。而且從女兒留下的遺書上看。分明是英語老師對她罰站。
?另外,女兒還在遺書中寫了被你們嘲笑胖。這個“你們”是誰?
?是學校老師還是同學?
?但學校卻認為,這個“你們”指的是家長。
?而且,英語老師也說,她從未單獨叫孩子去她辦公室,每次都是幾個孩子一起叫去輔導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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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士認為是學校和英語老師的責任,才導致女兒自殺。
?英語老師卻否認一切。
?事發之時,剛剛開學沒多久,她給孩子們輔導作業,沒成想遭遇這樣的事情,孩子去世她也很痛心,但她也為此遭受很多。
?之后,馬女士把學校和英語老師起訴到法院。
?馬女士在起訴書中主張兩條。
?第一,認為孩子在學校長期遭受侮辱和體罰,因為不堪重負而自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女兒在學校期間,被老師體罰,侮辱。以至于心灰意冷,喪失活下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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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有盡到管理保護職責。老師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之前,她跟學校簽訂的那份調解協議書,是她在極度悲痛之下寫的。當時她沒有判斷能力。而且協議內容也和事實不符。
?協議書中說,女兒是突發疾病身亡,而事實上,女兒是服藥自殺。
?因此,她要求撤銷之前和學校簽訂的那份協議。
?馬女士認為老師對孩子進行體罰,侮辱,以至于孩子自殺。老師構成侵權。
?認為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因此,老師和學校都應該為女兒的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學校老師不認,她說沒有體罰孩子,也沒有侮辱孩子。
?本案件爭議焦點,要看學校和老師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學生自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民事訴訟中,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馬女士想主張學校老師賠償,就應該拿出老師體罰學生或者侮辱學生了證據。
?但馬女士沒有直接證據。
?另外,許諾是在外婆家二樓自殺的,不是在學校出的事。
?因此,馬女士說學校沒盡到管理職責,法院不會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要主張侵權行為,必須要證明老師的行為或者學校的管理,和孩子的死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孩子自殺的時間、空間均與學校的教學管理行為無直接關聯,學校對在家發生的悲劇,難以預見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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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馬女士訴求。
?孩子的去世讓人痛心,但這起悲劇也引發我們思考。
?第一,不管是學校還是家庭,在教育孩子學習的前提下,必須將生命教育放于首位,幫助孩子建立對生命的敬畏和堅韌的品質。
?第二,教師如何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注重保護學生的心靈!避免“語言暴力”和過度壓力,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和平衡的課題。
?第三,悲劇的發生往往是長期心理問題在某個導火索下的爆發。
?學校,老師和家長,如何共同構建一個更能保護孩子身心健康、讓每一個生命都能被溫柔以待的成長環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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