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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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維權中,檢察監督是重要的兜底救濟渠道,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監督申請都會被檢察院受理。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因不了解檢察監督的受理條件,盲目提交申請,最終因不符合要求被駁回,既浪費了時間和精力,也錯失了其他合法的維權時機。
那么,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有哪些情形的,檢察院不受理?
周軍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將十大不受理情形按核心類型分類解讀,明確認定標準與實務場景:
一、核心不受理情形分類解讀
(一)未履行再審前置程序,或再審程序正在推進中的情形
行政檢察監督的核心定位是“兜底救濟”,而非“首選救濟”,因此需以當事人先通過法院再審程序為前提,避免跳過法院直接尋求檢察監督。此類不受理情形包括3種:
1. 當事人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這是最常見的不受理情形,比如當事人終審敗訴后,未向法院申請再審,直接向檢察院提交監督申請,檢察院會以“未履行再審前置”為由不予受理。例外情況:若存在法院不接收再審申請、逾期未處理再審申請等特殊情形,可突破前置要求。
2.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若法院已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且仍在法定審查期限內,說明再審程序正在正常推進,此時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檢察院會不予受理,避免雙重監督干擾法院審查。
3. 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法院裁定再審后,案件進入重新審理程序,此時裁判結果尚未最終確定,檢察監督缺乏明確的監督對象,因此檢察院暫不受理,需待再審審結后再判斷是否符合監督條件。
(二)申請超期的情形
行政檢察監督對期限有嚴格要求,超期申請會直接喪失受理資格,此類情形包括2種:
1. 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若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再審,已喪失法院再審救濟權,后續再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也會不予受理,因為前置救濟程序已因超期失效。
2. 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的。根據最高檢規則,行政檢察監督申請期限為六個月(不同情形起算點不同),且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若當事人超過該六個月期限申請監督,無論理由如何,檢察院均不予受理。
(三)監督程序重復或已終結的情形
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針對同一案件的重復監督申請或已審結的監督案件,檢察院不再受理,此類情形包括2種:
1. 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若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已向檢察院申請過監督,檢察院已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最終決定,當事人再次以同一理由申請監督,檢察院會不予受理。
2. 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若案件已通過檢察院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并作出新裁判,說明檢察監督已發揮作用,當事人再就該新裁判以外的事項申請監督,檢察院不予受理,避免重復監督。
(四)執行相關監督未履行前置救濟義務的情形
針對法院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申請,需先履行法院層面的前置救濟程序,否則檢察院不予受理,此類情形包括2種:
1.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有正當理由或者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監督的除外)。比如當事人認為法院執行行為違法,未先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直接申請檢察監督,檢察院會不予受理,要求其先通過法院執行救濟程序維權。
2. 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超過法定期限未作出處理的除外)。若法院已受理當事人的執行異議、復議等申請,且正在審查中,說明執行救濟程序已啟動,檢察院暫不受理對應的監督申請,避免干擾法院正常審查。
此外,“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為兜底條款,涵蓋上述情形之外的特殊情況,比如申請監督的材料不齊全且拒不補正、申請事項不屬于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等。
周軍律師提醒,建議當事人在申請檢察監督前先對照上述不受理情形自查,確保自身申請符合受理條件;若對申請條件、期限起算點、材料準備等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梳理維權路徑,避免因程序不當導致申請被駁回,錯失救濟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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