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業局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營商環境建設(行政審批)、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實廳局深度融合工作部署和全省用地用林用海聯合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范全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守底線,嚴格林地用途管制
(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專項規劃,特別是要符合公益林、天然林、沿海防護林、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區域、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管控要求。永久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以下簡稱直服設施)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先辦理自然保護地準入手續,才可核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由市縣林地審批部門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永久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直服設施占用林地審核審批。
(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必須依法依規辦理有關審核審批手續,取得林地審批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臨時使用林地、直服設施占用林地行政許可決定書,嚴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關于林地分級保護管理的規定執行。永久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直服設施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列入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大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我省生態保護紅線政策規定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國防項目,確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分級保護管理規定的,可先調整林地保護等級,經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報省林業局備案后,再按審核審批權限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
二、細化標準,強化林地要素保障
(一)天然林林地使用要求
建設項目限制使用天然林林地,除國防建設、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供水和保護水源的設施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護重點區域的天然林林??地。符合《辦法》規定用地條件,永久占用天然林林地的,嚴格執行林地分級保護和公益林地管理的相關規定;涉及臨時使用天然林、直服設施占用天然林林地的,原則上范圍限定為:天然灌木林或郁閉度?0.4(含)以下的天然喬木林林地。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使用天然林林地的,須在編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公益林征占用生態影響評價報告中重點闡述不可避讓天然林林地的相關內容,且應包含多方案比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備選方案、推薦方案等;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的,須另行編制不可避讓性論證報告(詳見附件1)。
(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使用要求
建設項目限制使用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可使用范圍限定為:符合《辦法》使用林地條件,以最新林草濕資源數據為基礎,擬使用林地范圍內喬木林平均單位面積蓄積量小于或等于市縣喬木林平均單位面積蓄積量的?150%。確需使用蓄積量超過上述標準的林地,申請材料參照不可避讓天然林林地有關要求。
(三)特殊情況使用林地要求
1.列入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中的公路、鐵路、輸電線路、水利水電、油氣管線項目,可納入分段辦理林地手續范圍;其中的控制性單體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緊張確需動工建設的部分,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用地單位申請,報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批復同意后,可按規定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單位須在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永久占用林地審核手續。對項目涉及先行用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先行用地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
2.因安全防護需要,涉及在已建公路、鐵路、河流兩側修建護坡、擋土墻等設施確需使用公益林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安全性、生態影響進行充分論證。經論證確需使用的,作為符合公益林占用要求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公益林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
三、分類施策,規范林地利用管理
(一)永久占用林地
1.林地定額優先保障基礎設施項目、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國防項目和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嚴禁用于國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設項目。市縣林地定額不足時,市縣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向省林業局申請追加,由省林業局統籌安排。各地不得違反林地定額管理規定,超定額審核同意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把應當辦理永久占用林地審核手續的項目,以臨時使用林地或直服設施占用林地的方式進行審批。
2.按照面積綜合計算法,占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含)以上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含)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含)以上的,由省林業局(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審核;占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省級委托)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3.在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前,林地審批部門應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復費繳款通知書,用地單位或個人需按照《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林業廳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瓊財非稅〔2016〕642?號)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待用地單位或個人繳款后,林地審批部門才可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超期未繳納的,林地審批部門應當做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4.建設項目永久占用林地要嚴格落實林地占補平衡,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省林業局審核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市縣政府同意的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含矢量數據)隨同永久占用林地初步審查意見一同上報;省級委托市縣審核的,可按項目或按季度編制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含矢量數據),報市縣政府審批同意。待后續相關項目用地手續辦理完成后,將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含矢量數據)以及相關佐證材料報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更新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數據庫。林地補劃地塊優先從后備林地中選劃。
5.經市縣有關部門審核符合“一戶一宅”要求,且符合村莊規劃或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農村宅基地涉及永久占用林地的,可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說明書,由區或鄉鎮政府統籌匯總一個或多個宅基地,向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永久占用林地審核手續(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填寫示例參照附件?2),在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后,依法依規辦理宅基地使用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
(二)臨時使用林地
1.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對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基礎設施項目,臨時使用林地首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4年,林地審批部門應在批準期限屆滿前3個月對用地單位發出延續提醒并告知林業主管部門;用地單位或個人需繼續臨時使用林地,應當在批準期限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延續臨時使用林地申請,說明延續的理由。對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續使用,每次延續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累計延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建設工期,項目建設工期以項目批準文件為準。
2.符合延續臨時使用林地條件的,可以根據項目使用和恢復情況,將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扣除后的范圍辦理延續臨時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并在行政許可決定書中予以明確,進一步減輕用地負擔。經批準繼續使用的部分,原則上可不再重新評估原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若原方案內容發生變化,應重新評估可行性并落實到期后的復綠責任;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應按照原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完成復綠并驗收。
3.對不同建設項目接續臨時使用林地的,新建設項目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在復綠期滿前申請新辦臨時使用林地手續,并書面承諾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按原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完成復綠,或提交經評估可行的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林地審批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對有關地塊進行驗收,如實描述現場情況并拍照留存,注明接續情況,與原行政許可一同歸檔備查。
4.對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或施工結束不再繼續使用的林地,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在?1?年內嚴格按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完成復綠。
5.各市縣臨時用地審批部門在辦理臨時用地時,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應在統一出具的批準文件中分別明確臨時用地、臨時使用林地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面積、用途、期限、恢復要求等,并分別提供臨時用地、臨時使用林地的矢量數據。
6.各市縣林地審批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及時提醒、督促,對完成復綠的應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意見。
(三)直服設施占用林地
直服設施范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等有關規定。若超出直服設施占用林地有關標準的,應依法依規辦理永久占用林地審核手續及建設用地相關審批手續。
四、嚴格審查,保障技術服務質量
永久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面積在2公頃以下(不含2公頃),且不涉及使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重點生態區域范圍內林地的,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無需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涉及使用上述重點生態區域范圍內林地的,無論使用林地面積大小,均須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建設項目應依法依規避讓古樹名木,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按《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核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編制單位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對提交的編制成果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調查過程中,需確保地塊邊界、地類、面積等數據無誤,嚴禁虛構、篡改調查數據,嚴禁規避林地定額管理、改變地類降低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等違規行為。省林業局將建立質量動態監管機制,通過不定期抽查、專項評估等方式,對存在調查結果失實、數據造假、前后矛盾、缺項漏項等質量問題的編制單位,予以公開通報,限期整改,情形嚴重的列入行業信用監管。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1日起施行,此前省出臺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施行過程中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出現新的調整,請按新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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