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古代的行政架構,有一個通俗的說法,皇權不下縣。那么,朝廷是怎么統治管理鄉村的?
古代有沒有鄉和鎮這一級管理機構?鄉和鎮作為縣的直接下級單位,又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秦漢時期,實行的郡縣兩級行政體制。漢朝在郡縣的基礎上設立了管理數郡的十三刺史部,州刺史起初只有監察權,后來也增加行政權,相當于“州——郡——縣”三級行政體制。那么,秦漢兩朝對于縣以下的鄉村,是怎么管理的?
秦漢縣以下的管理,通過兩條線進行,在民政戶籍賦稅上,是“縣→鄉→里”;在治安和交通上是“縣→亭”。
因此,鄉這一級,秦朝就有了,恰好就是縣的下級單位,所以,鄉已經存在兩千多年了,并不是上世紀八十年才創立的行政單位。秦漢時期的鄉,設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等職位,分管教化、賦稅和緝拿盜賊。游徼,這一職務看起來和亭長功能重疊了,實際上分工明確,游徼相當于鄉游動辦大案的直屬大隊,亭長相當于片區治安負責人(治保主任)。
![]()
秦漢的鄉一級負責人,除“三老”由德高望重老人擔任以外,有秩、嗇夫和游徼均為上級任命,且由俸祿,因此,秦漢的鄉,和現在的鄉一樣,實際上就是一級行政單位。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鄉這一級的負責人實際上由士族把持,不再由朝廷任命,行政職能被虛化了。這時期,地方管理制度比較混亂,大多是大家族主導的鄉村自治。
唐朝中前期,“百戶為里,五里為鄉”,鄉的長官稱為“鄉長”,里的長官稱為“里正”。鄉長一詞,一千多年前就有了。唐后期,權力向里正傾斜,鄉長漸漸形同虛設,稱為榮譽職務。村,作為組織機構在唐朝也開始出現,出現了“村正”,鄉村管理進一步精細化。
我們再來看看鎮,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鎮最早是軍事單位,始于北魏拓跋氏在北方邊境設立的“六鎮”。正是這種淵源,后來清朝在編練“新軍”時,也選擇了“鎮”作為最大組織單位(北洋六鎮),相當于現在的師。
唐朝延續了南北朝時期的做法,也設置了軍鎮。
宋朝的時候,鎮,開始從軍事向行政機構轉型。
宋朝的商品經濟比較發達,農村出現不少集市。這些集市,最初為幾天一次,““日中為市””,方便周邊村民“以物易物”的交易場所,這些自然形成的聚落被稱為草市。市最初的意思就是交易場所,南方很多鄉鎮的地名里有“市”字,都是歷史悠久的鄉村聚落。
有一些處于交通要道的市,規模慢慢擴大,聚集的人口甚至超過了上千戶。兩浙路秀州青龍鎮(今上海青浦),依托吳淞江航運成為“海舶輻輳,蕃商云集”的外貿重鎮,其商稅收入甚至超過所在的華亭縣。這些超級“市”,就升格為“鎮”,稱之為“市鎮”。
因此,古代作為地域概念的鎮,是由市升級而來的。“鎮”,要比“市”大。
古代的四大名鎮,景德鎮、朱仙鎮、漢口鎮、佛山鎮就是這么來的,形成于明清時期。這些鎮,因為人口和經濟體量大,經常有縣丞或者主簿分守長駐,也派有“監鎮官”負責治安和收稅。宋朝的鎮,看起來是“副縣級”,卻并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因為鎮的戶籍民政等事項還是由負責鄉村治理的保甲體系管理。就性質來說,這些“市鎮”,更像今天的經濟開發區,經濟發達卻不是一級政府。根據漆俠《宋代經濟史》估算,北宋晚期全國市鎮商稅約占地方商稅總額的35%,其經濟地位可見一斑。
我們來看看明清時期鄉村基層組織。
明朝的時候,鄉村管理實行“都圖”制,一個縣劃分為若干都,都下面又設圖。圖的來源是這樣的,造戶籍黃冊的時候,把一頁紙(一張圖)上所有的戶口編為一個“圖”。圖,又被稱為“里”,一般以110戶為一圖(里),由人口多,交糧多的大戶擔任里長。里下面又設甲,一甲為10戶。
明清的鄉村組織為:縣→都→圖(里)→甲。這種組織結構有點像今天的縣→鄉(鎮)→村→村民小組。
明清時期有沒有鄉?有,但并未設置正式官員,不是行政單位,而是一種地理區域。如寶慶府邵陽縣就有東鄉,西鄉等等。一個縣一般有幾個鄉,十幾二十多個都,我的老家是寶慶府邵陽縣東鄉仁風都。又如,南直隸蘇州府的吳縣就分為7鄉、37都,“鄉”用于標識方位,如“長洲鄉”、“吳趨鄉”等,“都”則負責具體行政事務。
明清時期,皇權不下縣嗎?并不是這么回事。
所謂皇權不下縣,指的是不在縣以下設立領取俸祿的地方管理機構。都正、里長、甲長等都沒有工資,只享受免除徭役的特權,卻經常要催糧,押糧,搞得自己傾家蕩產,所以,這些職務都由富戶擔任。
為了保持國家的運轉,鄉村還是由一些派出機構,比如驛站(由兵部和地方共同負擔),巡檢司(負責交通要道治安)等,這些機構的負責人都是正兒八經的官員。另外,還有為維護治安,保障交通要道安全,小規模駐軍的塘,汛,這些都是官方機構。
明清時期,一個縣到底有多少吃皇糧的?遠遠不止縣令一人,具體多少人,我在《》一文中已經寫得很清楚。
晚清的時候,一些巨鎮進一步崛起。比如佛山鎮,該鎮當時屬于南海縣,卻從廣州府空降了一名從六品的同知專管;同樣還有連州的星子鎮,因為時為鹽運樞紐,也時空降一名同知坐鎮。但是,這些巨鎮,在行政上依然屬于縣管轄。關于廣東明清時期的地方組織,我在以后將專門探討。
我們接著往后說。
1909年,清政府搞新政,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歸定鄉、鎮為一級地方自治單位,這是“鎮”第一作為基層地方自治機構。鎮、鄉為平級單位,其中,鎮為人口較多和經濟較發達地區。
1930年代,國民政府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確定“縣→鄉(鎮)→保→甲”為地方行政層級。
1950年——1958年,先廢除保甲制,實行鄉村兩級制,后成立低級社、高級社。1958年開始,鄉、鎮一級全部改為人民公社,“村”一級改為生產大隊,下設生產小隊。
1980年開始,人民公社又重新改回鄉、鎮,設鎮的標準是非農業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者超過總人口的10%。
中國幾千年的農村基層組織變遷大致如此。
原創資料查找核實不易,感謝支持,敬請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