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認識因素是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主要區分標準。故意殺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安全,行為人認知到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積極實施,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行為人認知到行為會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仍然實施,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主觀上對傷害結果出于故意,對死亡結果屬于過失,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處罰。
主觀故意屬于思維意識范疇,實踐中如何判斷行為人的認識因素是他人的身體健康還是生命安全,是出于傷害故意還是殺人故意?主
觀故意雖然囿于思維意識范疇,但可根據客觀表現分析評價。實踐中,一般綜合案發原因、行為發展、犯罪工具、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及未死亡的原因、行為人一貫表現、歸案后態度和供述等綜合分析。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認定主觀故意不能只依據個體心理,還要結合一般人認識因素綜合評價。對于長時間勒頸、持利器多次擊打要害部位,一般人會認識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那么,無論是否出現死亡結果,也無論行為人是否否認故意殺人,都不能影響故意殺人的認定。與此相應,行為人并非針對要害部位,但由于空間移動、打擊偏差等原因形成致命傷且造成死亡結果的,應當認定行為人的認識因素限于對身體健康的侵害,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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