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漯河市遼河路與太白山北路交叉口向東400米路北。
▼導航:漯河市交警支隊車管所
▼乘車路線:漯河西站乘坐126路公交車到車管所站下車,向西150米路北。
![]()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漯河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共同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沒有供述同案人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一種意見認為,《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為人如實供述自己個人的罪行。這里的"自己"應當理解為自然人個人。因此,行為人是否同時如實供述他人的罪行以及是否如實供述同案犯,均不影響自首的構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行為人只要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某一個行為人僅僅如實供述了自己個人的罪行,而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就不應當認定為自首。
![]()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共同犯罪人自動投案后,沒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案犯的,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根據《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單個自然人犯罪的特點。即在單個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只要行為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實施的某一犯罪的主要事實,就成立自首。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參與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圍也是不同的。如就實行犯而言,有單獨實行犯和共同實行犯之分。其中,單獨實行犯是指行為人一人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個行為。
![]()
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幫助犯,在其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直接實施的犯罪行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的犯罪行為,就應當認定為自首。但對于共同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個犯罪行為的共同實行犯而言,在其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時,必然要涉及與其一起實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為。
![]()
因此,共同實行犯成立自首,不僅要求其在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直接實施的犯罪行為,還應如實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實行犯。否則,這種供述就是不徹底的、不如實的、因而不構成自首。【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