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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貴州省某市檢察院檢察官聽取某物流公司代表秦某的意見,并就案件相關問題向秦某調查核實。
“感謝你們,強制執行被解除了,公司現在可以放下包袱繼續生產經營了。”近日,貴州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稱“物流公司”)負責人秦某來到貴州省某市檢察院,向辦案檢察官送上感謝的錦旗。
2025年,貴州省檢察院部署開展“涉企行政處罰檢察監督”中,物流公司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就得益于某市檢察院在專項行動中,依法對涉案行政處罰進行監督并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掛靠車輛出事故,公司被罰25萬元
2015年3月,貨車駕駛員陳某與物流公司簽訂車輛掛靠服務合同,將其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注冊到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負責為掛靠車輛購買車險、協助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陳某繳納掛靠費用,自行承接貨運業務。
2019年9月,陳某與某商貿公司達成貨物運輸協議。在承接某商貿公司的運輸業務時,貨車發生側翻,陳某在事故中死亡。后經司法鑒定,陳某系醉酒駕駛。事故發生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經調查,認定陳某醉酒后違章駕駛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物流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有效對駕駛人員和車輛進行安全管理是間接原因,同時認為,相關單位及個人也應承擔相應的間接責任。
2020年8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和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物流公司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已認定物流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在履行立案、調查、告知等程序后,對物流公司作出相應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2021年5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物流公司訴訟請求。
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物流公司仍不服,向貴州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22年5月,其再審申請亦被駁回。
申請監督,檢察官厘清爭議焦點
判決生效后,因物流公司未繳納罰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物流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一審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公司相關車輛予以查封。物流公司生產經營陷入停滯狀態。
“我們已履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義務,不存在違反安全生產相關行為……”2025年3月,物流公司負責人秦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受理案件后,辦案檢察官經調取案涉卷宗發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違法事實包括未有效對駕駛人員和車輛進行安全管理,這與公司負責人的說法截然不同。
辦案檢察官實地走訪時,物流公司負責人拿出相關材料介紹說,公司相關安全生產機制健全,事故發生前每月都對公司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并按時完成車輛檢測。而且,行政執法部門每月也對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常態化檢查,對物流公司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對駕駛員進行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等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均簽名認可,檢查過程中未向物流公司反饋存在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
檢察官還了解到,事故發生地位于某陸港公司經營管理的封閉廠區,廠區內的所有物流運輸調度工作均由某陸港公司及其協作方某商貿公司負責。陳某在此的駕駛行為,物流公司不可控。物流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管理的義務,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準確。
制發再審檢察建議,促使行政爭議化解
“事故調查報告已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陳某飲酒后違章駕駛車輛,并非物流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義務,因此事故的發生與物流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物流公司已履行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義務,對事故的發生無需承擔相應責任。”檢察官認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錯誤認定物流公司需對事故承擔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對其進行處罰,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2025年6月,某市檢察院以案涉行政處罰違法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某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2025年9月,某市中級法院經審查,采納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過程中,鑒于雙方當事人有和解意愿,法檢兩院協作配合,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主動撤銷案涉行政處罰,物流公司申請撤回起訴。2025年11月,某市中級法院作出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并準許撤訴的裁定,該起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某市檢察院還積極主動與一審法院溝通協調,確保及時將物流公司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解除其被查封的車輛。目前,物流公司正逐步恢復生產經營。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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