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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每轉一手,質量就降一成;資質一借一掛,安全就少一分。”建筑工程領域的“三包一掛”(違法發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違法行為,如同侵蝕工程質量的“毒瘤”,不僅導致工程款層層盤剝、偷工減料屢禁不止,更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發布的6起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精準直擊“三包一掛”的核心痛點:無資質施工、借用資質掛靠、非法轉包,通過司法裁判明確了違法代價,更勾勒出“民事追責+行政監管”的綜合治理路徑。
作為深耕建筑工程領域的執業律師,筆者將基于典型司法案例,深度剖析“三包一掛”這一頑疾的法律定性、裁判責任承擔規則,并立足建筑工程律師的專業視角,為發包、承包、分包及掛靠等各方主體提供具體、可落地的合規操作指引,旨在助力建筑行業斬斷“三包一掛”背后的灰色利益鏈條。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典型案例(一):某資源公司與無施工資質的李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李某承建某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資源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李某在工程未完工時退場,雙方就46萬元工程款結算產生爭議。資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質量缺陷、李某未履行修復義務為由拒付欠款,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資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一)案例核心
本案中,李某無相應施工資質卻承攬工程,本質上屬于“掛靠施工”的變種——即無資質個人以自身名義直接承接工程,規避了建筑行業資質準入制度。
此類行為的核心危害,在于無資質個人缺乏專業技術能力和質量管控體系,極易導致工程質量缺陷,而發包人往往因“低價中標”忽視資質審查,最終陷入“工程款拖欠+質量缺陷”的雙重僵局。
(二)裁判亮點
本案的裁判亮點在于“質量優先于結算”:司法機關未簡單判決工程款支付或駁回訴請,而是通過先行調解修復質量缺陷,既保障了工程質量安全,又合理平衡了雙方利益,傳遞出“無資質施工需擔責,質量缺陷先修復”的明確信號。
二、“三包一掛”的法律解讀
“三包一掛”之所以被法律嚴厲禁止,核心在于其違反了建筑行業的資質準入制度和工程質量管控要求,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具體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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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邏輯來看,建筑行業的資質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質量的“第一道防線”,而“三包一掛”本質上是對這道防線的突破——無資質主體通過掛靠、轉包等方式進入市場,導致工程質量失去基本保障,直接威脅公共安全。
(一)相關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與“三包一掛”相關的合同均屬無效:
1.無資質或借用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最高法典型案例中的核心合同均屬此類);
2.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簽訂的合同無效(案例6中勞務公司與朱某的《合作協議》無效)。
需特別注意“合同無效但工程合格的折價補償規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這一規則在案例1、6中均有體現——即便合同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實際施工人仍有權主張工程款,其立法目的是平衡“打擊違法行為”與“保護實際施工人勞動成果”,但絕不意味著“違法施工可免責”。
(二)“三包一掛”的責任承擔
“三包一掛”的違法性決定了其責任承擔的多重性,違法主體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
1.民事責任:
掛靠雙方的連帶責任:借用資質施工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出借方與借用方對修復費、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分包方的責任: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轉包方、分包方需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賠償責任,且不得拒絕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主張;
發包人過錯責任:若發包人明知或應知承包人掛靠、轉包仍發包的,需對質量缺陷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比如說發包人提供缺陷設計的過錯責任,可參照適用)。
2.行政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對“三包一掛”的行政懲戒包括:
罰款:對違法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資質懲戒: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信用懲戒:將違法主體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限制其參與招投標活動。
3.刑事責任:
如果導致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直接責任人員(如實際施工人、資質出借方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掛靠風險的爆發并非偶然,而是長期管理漏洞累積的結果。不少企業老板將行業慣例視作“安全準則”,日常管理中存在四大致命盲區,這些看似細微的問題,最終可能成為壓垮企業的關鍵因素。
三、法律分析實務建議
(一)施工企業視角
從施工企業的角度來說,在這個過程中容易陷入許多違法逐利認知誤區,潛藏重大法律風險。其中,有一些企業方存在“印章迷信”,認為控住公章即可高枕無憂,卻忽視項目章、財務章等在特定領域合理使用時可能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
在表見代理制度下,即便聲稱未授權掛靠人用章簽約,仍可能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同時還易產生“資金過路”的幻覺,誤以為接收工程款僅為中轉無需擔責,實則需對材料商、農民工等承擔付款義務,內部轉賬約定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掛靠人挪用資金會讓企業面臨雙重追責。
此外,“以包代管”陷阱和“關系信任”代價同樣致命,收取管理費后放任掛靠人自行管理、用人情替代制度流程,不僅會因未履行實質性管理義務被判連帶責任,還可能因掛靠人違法違規行為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
施工企業作為工程質量直接責任主體,則應當堅守合規底線,從內部管理和業務規范兩方面筑牢防線:
內部需強化資質管理,建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保管使用流程,嚴禁擅自出借資質,對項目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簽訂合法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杜絕掛名現象,同時明確內部追責機制。
業務層面,施工企業應當規范分包行為,只能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有資質單位且不得層層分包,簽訂合法分包合同并強化質量監管,嚴禁轉包牟利。
此外,還需強化風險意識,對發包人設計缺陷及時提出異議,留存完整質量管控資料,出現爭議時優先通過合理方式化解,摒棄出借資質賺快錢的風險思維。
(二)建設單位視角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發起者,其行為直接決定工程是否陷入“三包一掛”困境,源頭防控責任重大。部分建設單位在資質審查上流于形式,僅核查承包人表面證照,未穿透核查實際施工主體的社保、勞動合同等信息,或存在“先施工后補手續”的情況,導致“掛名資質”“借牌施工”現象發生,進而引發工程質量缺陷等問題。
同時,合同約定不規范也會滋生漏洞,若未明確禁止轉包分包、未將工程款支付與工程質量掛鉤、未約定質量缺陷賠償責任,非常容易讓違法分包、轉包行為有機可乘,反讓自身承擔相應損失。
因此,建設單位需從資質審查、合同規范、過程監管三方面筑牢源頭防線,杜絕違法發包:
資質審查環節,建設單位應當全面核查承包人及項目核心人員的資質、業績、勞動關系等信息,要求承包人出具無掛靠轉包承諾函并明確違約責任;
合同管理環節,需明確禁止轉包分包的條款,規范分包審批流程,約定工程款與質量掛鉤機制及質量保證金制度,明確掛靠轉包情況下的連帶賠償義務;
過程監管環節,需建立工地巡查制度,定期核查施工人員設備與合同一致性,要求承包人提交進度和質量報告,及時發現并留存違法苗頭證據,從全流程阻斷“三包一掛”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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