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發撫州健強第五醫院,被刑拘的醫生姓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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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兩歲半患兒,腹脹、嘔吐 1天余看急診。
值班醫生診斷考慮“腸梗阻、急性胃腸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收住。
入院后,接診韓醫生完善相關輔助檢查,予禁食、抗感染、護胃、補液等治療,癥狀未緩解,病情加重。
韓醫生與患兒家長溝通后轉省兒童醫院治療。轉運過程中,患兒突發心跳驟停,抵達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
醫療事故鑒定認為,小孩因嵌頓性腹股溝斜疝導致機械性腸梗阻、代謝性酸中毒、感染性休克及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可能性大。該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賠償146萬,韓醫生被暫停 6個月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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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處理,患兒家屬不滿意,拿著鑒定報告直接報警,韓醫生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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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這個罪名是懸在醫生頭頂的達犘克利斯之劍,稍有不慎,不但職業生涯受損,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醫療事故罪,有兩個充分必要條件:
一個是客觀上要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生在對就診人員進行診治過程中,對于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于其嚴重疏于職守,而致使其發生。如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救治;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負責任”,主要有7種行為: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末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5)使用末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另一個就是,必須要有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且醫生的行為與上述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但沒有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也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但是,老葉認為,這個嚴重不負責任的證明標準,在醫療事故罪中存在模糊性。
刑法理論對這一概念的解釋不一,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問題,司法解釋對行為范式的設立,難以全面。
法官對“嚴重不負責任”的認識不一致,每個人不一樣。尤其是在區分因“醫療技術水平不高”與“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醫療過失時表現突出。
老葉認為,對于這一點,醫學界與法律界需要更清晰地界定。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中,理應區分醫學臨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上的歸責關系。
醫者父母心,沒有哪個醫生想置患者于死地,沒有哪個醫生不想給患者治好。醫生是救人,不是害人。即便醫生在救人過程中,有疏漏和錯判,并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也只是救人沒救好,而不能視為醫生害人。救人沒救好,和害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醫患雙方,絕對絕對不是敵對關系,絕不應該互相敵對。
每一名患者,其救治的醫生,毫無疑問的,百分之百的,發自內心的希望其,活下來。
因此,再次呼吁: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一定要注意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一定要慎之又慎,對醫生執業過程中的疏漏和過錯,不能輕率動用刑法這一終極暴力手段。
但老葉我呼吁歸呼吁,現實歸現實。被警方立案且已刑拘的韓醫生,可以說基本等于判了。因為刑拘的翻案率只有萬分之四。如果被坐實醫療事故罪,那么,其最高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被吊銷醫師職業證書,終身與醫生職業無緣了。
凡事都是一體兩面,已經賠了錢,且不低,我個人認為,對醫生判刑,還是要慎重,需要考慮這個案例對行業和社會的影響。
要是真按照醫療事故罪判了,這樣子下去,就更沒有人愿意干兒科了。
兒科醫生這職業,一個月才掙幾千塊錢,命運前程卻別到褲腰帶上,半只腳踏進監獄里面,這種工作誰還愿意干啊。人都是趨利避害的,醫生也一樣。
要是這種判刑案例成真,最后在基層的兒科,都保護性醫療策略了。所有的檢查全都安排上,病人能往外面推就往外面推,一切以保護自己為優先。
表面上看,定罪醫生可以讓兒科患者的權益得到最高保障,但是實際上,卻會讓兒科的人才進一步凋零,同時讓整個兒科行業的醫生全都“老油條”化,把保護性醫療拉滿。因為醫療從業人員也是趨利避害的,最終反而導致所有的兒科患者受損。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這就好像是延長產假,表面上讓婦女權益得到了保障,但實際上卻讓用人單位不愿意招女性職工,反而導致了女性權益受損。
十個指頭有長短,醫生水平有高低。只要有醫療,就一定有誤診。事后諸葛亮,站著圣人的角度去看待,這恰恰印證了那句話,通向地獄的路,都是善意的石頭鋪就的。
所以,對于醫療事故罪,刑法要謙抑。
何為刑法的謙抑性?
直白而言,就是刑法的必要性。也就是說,只有在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可以代替刑罰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行為規定成犯罪行為。
刑法謙抑包含三個方面,即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寬容性。
有限性,指刑法的調控范圍以及刑罰手段的運用是有限的。
迫不得已性,指不到萬不得已,不得把某種行為在刑法中加以規定,不到萬不得已,不得動用較重的刑罰,也就是刑法的最后性或補充性。
寬容性,即人道性,刑法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嚴,能不干涉的領域盡量不去干涉,必須干涉時,盡量使用較寬和的刑罰手段,盡量慎用刑罰措施,使刑罰逐步輕緩化。
最后,想說的是,到目前為止,中國是唯一在《刑法》中設定有“醫療事故罪”的國家。
但是,醫療行業有其特殊性。醫生這個職業,是以肉體凡胎承擔了神一般的職責。限于經驗和水平問題,每一個醫生在其職業生涯中,都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并造成嚴重的后果。而且,患者病情越復雜越危重,醫生出現疏漏過錯的可能性就越大。
這世上沒有完美的人,也沒有完美的醫療,更沒有完美的一次錯,都不會犯的醫生。
對于過錯,醫生要反思,要總結,要吸取教訓,要不斷提高。但如果每一個復雜危重患者救治中的疏漏和過錯,都要動用刑法處理,這就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有失于嚴苛。
為人者則不仁好做,為醫者則不仁不好做啊。
如果醫生執業生涯中的每一個疏漏和過錯,都要以斷送自己的職業生涯和人生前程為代價,那么,今后,還有人,敢做醫生嗎?
千萬不要讓醫生陷入一種走投無路的感覺,逃不出命運安排的感傷。
醫客說
醫者仁心,需制度護心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老葉說醫,作者葉正松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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