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郭貝 聶傳青/文圖
近日,內鄉縣人民法院湍東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后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期間因感情未建立產生矛盾,最終對簿公堂索。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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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男)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23年11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張某為締結婚姻向王某支付了彩禮12萬元。然而,婚后兩人未能培養起真摯的夫妻感情,日常相處矛盾漸生,最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此,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彩禮和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款項。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審閱案卷材料,梳理案件爭議焦點。考慮到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特殊性,雙方曾有共同生活的經歷,若簡單判決可能加劇矛盾,不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因此,法官決定優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伊始,雙方情緒較為對立。原告張某認為自己為結婚耗費了大量財力,現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被告理應全額返還彩禮及相關款項;被告王某則辯稱,彩禮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開銷,且自己有陪嫁嫁妝,不應全額返還。針對雙方的訴求與辯解,法官首先耐心傾聽雙方的心聲,緩解其對立情緒,隨后向雙方釋法明理。法官指出,彩禮是基于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有權主張返還彩禮,但返還數額應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情況、雙方共同生活時長、嫁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同時,對于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款項,需區分是彩禮性質還是日常消費性支出,若為日常開銷則不應返還。經過法官多輪“背對背”“面對面”的溝通協調,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理性看待糾紛,雙方逐漸放下對立情緒,愿意各退一步協商解決問題。
最終,在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某當庭返還原告張某現金4萬元;陪嫁嫁妝歸王某所有,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互不追究。協議達成后,王某當場履行了返還義務,雙方握手言和,案件順利辦結。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需兼顧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中,原、被告雖按習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原告主張返還彩禮具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雙方確有共同生活經歷,被告有陪嫁嫁妝,且部分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開銷,故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而是促成雙方達成部分返還的調解協議,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被告的實際情況,實現了雙方利益的平衡。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婚姻的成立應以感情為基礎,且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即辦理結婚登記。彩禮作為傳統婚嫁習俗,應量力而行,不應成為婚姻的“枷鎖”。男女雙方在婚戀過程中,應增強法律意識,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因婚約解除引發財產糾紛。若發生糾紛,應理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尊重司法裁判,秉持互諒互讓的態度化解矛盾,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婚戀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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