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一紙訴狀,曾經的合作方將對簿公堂。
1月13日晚間,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002431.SZ)發布公告稱,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公司已將鶴壁市淇濱區市政建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鶴壁市政發展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工程余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計約1.44億元。該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8.68%。
公告顯示,本次訴訟源于雙方于2020年9月簽訂的一份EPC總承包合同。棕櫚股份作為承包人,承建了鶴壁市淇濱區“體育公園和淇興全民健身廣場綜合項目”。合同約定,工程款在建設期完成后五年內付清,并對未付合同價款支付利息。但是,當原告將合同履行完畢,工程余款拖欠兩年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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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尾款拖欠兩年未付
梳理棕櫚股份公告,此案訴訟背景脈絡如下:2020年9月8日,原告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標鶴壁市淇濱區“體育公園和淇興全民健身廣場綜合項目設計、采購及施工總承包(EPC)總承包”項目。
2020年9月21日,鶴壁市政發展中心作為發包人,與棕櫚股份簽訂《體育公園和淇興全民健身廣場綜合項目設計、采購及施工總承包(EPC)總承包合同》,約定鶴壁市政發展中心將上述項目發包給棕櫚公司進行設計、施工等。
其中,承包合同專用條款第14.4.1條約定,費用支付方式為由發包人向承包人通過銀行轉賬(現匯)的方式支付,本工程建設期內進度款申報方式按照《專用條款》14.6條執行,每個進度周期發包人應按已完成工程量的約定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費用(包含施工及設計費用),余款應在建設期完成后五年內付清。
鶴壁市政發展中心在余款支付期內,根據資金籌措情況確定余款支付比例(但不得低于前述約定比例),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對未付合同價款(或經審定后的結算價款)向棕櫚公司支付利息。
13個區段子項為相對獨立項目,其建設期完成時間以該子項竣工驗收時間為準,付款方式參照上述約定分區段獨立實施。
合同簽訂后,棕櫚公司積極履行設計、施工義務,完工后經驗收合格交付被告。
2024年7月28日,棕櫚股份向鶴壁市政發展中心申請撥付工程余款,鶴壁市政中心向原告出具《工程余款支付證書(第一年)》,其中明確各方確認工程量產值金額。
2025年7月,棕櫚股份第二次向鶴壁市政發展中心申請撥付工程余款,鶴壁市政中心向原告出具《工程余款支付證書(第二年)》,再次明確各方確認工程量產值金額。
然而,兩次《工程余款支付證書》出具至今,被告一直未實際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
請求:支付余款和利息等
原告棕櫚股份認為,原被告雙方依法簽訂《體育公園和淇興全民健身廣場綜合項目設計、采購及施工總承包(EPC)總承包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現其拒不按時支付款項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棕櫚股份稱,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并交付后,公司兩次向鶴壁市政發展中心申請撥付工程余款,對方均出具了明確各方確認工程量產值的《工程余款支付證書》。然而,相關款項至今未實際支付。基于上述情況,棕櫚股份向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三項訴訟請求:第一,判令被告支付第一年和第二年應付的工程余款及利息,合計約1.37億元。第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暫計約657.82萬元。第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等。
1月12日,棕櫚股份收到鶴壁市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案號為(2026)豫0611民初358號),鶴壁市法院已決定受理此案。
棕櫚股份在公告中提示,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遵循會計準則的謹慎原則,及時跟進訴訟進展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實際上,棕櫚股份近年訴訟頻發,曾多次追討工程款。據公告披露,該公司曾于2025年12月10日發布過累計新增訴訟、仲裁情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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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作為以生態園林、市政工程等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棕櫚股份與各地政府及城投平臺因工程款支付產生的糾紛并不鮮見,公司曾多次通過訴訟方式追討欠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訴訟外,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棕櫚股份表示,將密切關注案件后續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財報顯示,2025年前三季度,棕櫚股份實現營收19.45億元,同比下滑18%,凈利潤虧損5.15億元。值得關注的是,截至去年9月末,外資機構代表之一的JP摩根以自有資金賬戶新進成為該股第七大股東,持有417.25萬股,持股占比為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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