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金華一位焦姓司機向媒體求助,稱十多年前給一位王老板開車,覺得老板待他不錯。后來老板多次讓他幫忙為公司貸款,總金額高達3750萬元。
如今公司破產,錢還不上,他被銀行起訴,生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焦先生苦笑著說,這些年得到的唯一“好處”就是老板曾讓他去學了開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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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幫忙成噩夢
焦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在浙江嵊州,老史和老夏也經歷了相似的噩夢。
他們都是當地一家農貿公司物流部工作多年的老員工。2018年,公司董事長趙某因公司貸款已超過銀行限額,讓兩人各注冊一家公司向銀行貸款。
董事長承諾以公司名下店面房作抵押,保證他們個人無需承擔責任。
出于對老板的信任,老史和老夏照做了,并與公司簽訂了《委托融資協議》,約定所獲融資交由農貿公司使用,他們個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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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背后的陷阱
老史和老夏最終還是沒能逃過一劫。盡管有協議保護,銀行仍要求他們出具個人保證函,為各自公司的450萬元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2024年4月,老史和老夏突然接到法院執行通知,名下財產均被查封、凍結,現金價值近百萬元的保險理財產品被強制扣劃,二人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原來,農貿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早在銀行提起訴訟前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相關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施工方對這些店面房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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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萬金的簽名
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的黃某也遭遇了類似困境。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勸說下,黃某不僅把家庭積蓄50萬元借給了公司,還為公司一筆500萬元的銀行借款提供了連帶還款保證。
當公司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無法歸還到期債務時,黃某的50萬元借款打了水漂。更麻煩的是,作為500萬元借款的連帶擔保人,還款責任落到了黃某頭上。
公司對外欠債上億元,銀行的借款自然還不出來。此時對黃某來說,可能只有賣掉房子才能歸還銀行的借款。
“掛名”法人的代價
江蘇寶應縣的孫某作為老板鄭某的司機兼生意伙伴,也陷入了老板設計的債務陷阱。
隨著生意越做越大,鄭某決定成立一家通訊公司,但因其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無法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他讓孫某“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
孫某以為只是簽個字就行,不會有什么風險。不料,他最終因為一份被篡改的《還款協議》,背上了84萬元債務及違約金,成了“老賴”。
如果不是檢察機關查明實情,這筆冤枉債還不知要背到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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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員工容易中招?
這些案例中的受害者有著共同特點:與老板或公司有長期信任關系,法律風險意識薄弱,容易被人情所困。
在浙江嵊州的案例中,老史和老夏之所以陷入困境,一方面是因為對抵押物的信賴,另一方面是對公司董事長的信任。
即使財產被查封、凍結,董事長趙某仍一再向他們承諾一定會處理好此事,直到趙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兩人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如何避免類似陷阱?
專業人士建議,當被要求為公司提供擔保或貸款時,首先要明確自己的法律地位。
如果以個人名義借款,個人就是還款的直接責任人,償還后只能依據與公司的內部約定,向破產公司申報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
如果借款時明確體現公司為實際借款人,個人僅為經辦人或代理人,出借人應向破產公司主張債權,通過破產程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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