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部分農民工代表反映,稱他們在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保利領秀山泰和城項目A區二標段從事車庫和二次結構等工作(簡稱甲方),自2024年3月經熟人介紹進場以來,至今仍有約240萬元工資被拖欠,涉及農民工約70多人。盡管農民工們多次向當地相關部門求助,并經歷了數次由多部門參與的協調會,甚至簽訂了書面付款協議,但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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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背景與工資拖欠始末
該項目總包方為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西安建工”),分包方為陜西甘之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甘之公司”)。據農民工代表陳述,當初進場時口頭承諾“月進度付款,年底不欠賬”。然而,施工過程因故多次停工。直至2024年9月,西安建工代為支付了80萬元工資,但分配到個人,每人僅得幾千元不等。
此后,經協調,項目甲方負責人(王總)曾口頭承諾9月底再付部分款項,并保證“年底不欠一分錢”也要必須年底交工,農民工于是繼續施工。至2024年11月,大部分工作已完成,但工資依然無著落。農民工求助至安寧區勞動監察大隊。
二、多次協調與承諾落空
2024年11月27日,在安寧區勞動監察大隊辦公室,甲方何總、西安建工楊總、甘之公司楊總與農民工代表簽訂書面《付款協議》,約定中途陸續支付,最遲于2025年1月20日前付清全部工資。但該協議并未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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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約20名農民工代表再次到安寧區勞動監察大隊求助,被引導至泰和城派出所協調,未果。1月23日,農民工代表前往甘肅省信訪局反映情況,后由安寧區信訪局主任接至泰和城街道辦,組織忠和鎮鎮長、安寧區信訪局主任、勞動監察大隊副隊長、派出所所長及甲方、總包方等負責人協商。會上,鎮長表態“工資不是事,年前不欠一分錢”。
1月27日,農民工代表再次前往甘肅省信訪局,隨后被接至安寧區勞動監察大隊辦公區。由安寧區副區長牽頭,組織區住建局、公安局、勞動監察大隊、忠和鎮及街道辦等多部門領導進行協調。此次會議決定,對車庫班組農民工先行支付人均4000元,小工和粉刷班組人平1000到3000元不等的款項,讓工友先回家過年,管理員沒有。所有參會領導口頭承諾,剩余工資將在年后3月15日前解決。據農民工透露,此時甘之公司從項目方收到的總工程款尚不足30%。
2025年2月24日,5名農民工代表又一次找到甘肅省信訪局等部門,接待領導口頭承諾“盡量在3月15日處理”,并稱已將西安建工相關情況移交公安機關。
三、“以房抵資”與個別極端解決方式
2025年3月,在工資問題遲遲未解決的情況下,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提出“以房抵工資”的方案。部分當地工友通過此方式,被抵回的房產高于市場價而又以低于市場價15%的價格賣出,解決了部分工資。然而,部分外來務工人員或因征信等問題,無法采用此方式,工資問題依舊懸而未決。
在此期間,據反映,有一名工友因走投無路,采取了極端方式維權,最終解決了12萬元工資。此事凸顯了農民工在維權無門時的絕望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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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狀與訴求
時至今日(2026年1月9日),距離最初承諾的2025年1月20日最終付款期限已近一年,距離最后一次官方口頭承諾的2025年3月15日也已過去大半年,仍有大量農民工未拿到應得的勞動報酬。他們表示,分包公司甘之公司稱未足額收到工程款,而總包方西安建工及項目甲方(開發商)則相互推諉。
農民工們質疑:
1. 白紙黑字的《付款協議》為何形同虛設?
2. 多次由區級領導牽頭、多部門參與的官方協調會,為何作出的承諾屢次無法兌現?
3. 勞動監察部門的法定職責是否履行到位?“以房抵資”是否為解決欠薪問題的合法合規途徑?
4. 總包單位西安建工對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是否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5.農民工專用賬戶未注入資金不能開工。
法律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五、呼吁與展望
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事關勞動者基本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此事件中,農民工們通過合法途徑,反復求助,卻陷入“協調-承諾-落空-再協調”的循環,消耗了他們對政府公信力的信任。我們呼吁:
1. 蘭州市及安寧區相關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涉事企業(甲方、西安建工、甘之公司)進行嚴肅查處,責令其限期支付拖欠工資,并依法追究其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
2. 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可介入調查,在此事件漫長的處理過程中,是否存在相關部門或人員不作為、慢作為甚至亂作為的情況。
3. 司法機關應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欠薪案件,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予以打擊,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年關將至,這70名農民工及其家庭仍在苦苦等待一個公正的結果。他們的血汗錢,不能再被年復一年的“口頭承諾”所敷衍。此事能否得到徹底解決,不僅是對這70個家庭的交代,更是對法治精神和社會誠信的一次重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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