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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交往日益頻繁的背景下,跨境糾紛屢見不鮮,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如何合法有效啟動訴訟程序,以及判決作出后如何在目標國順利執行,成為困擾諸多當事人的核心問題。巴基斯坦作為“一帶一路”沿線重要國家,其獨特的法律體系和最新立法動態對判決執行至關重要。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跨境訴訟的通用邏輯與管轄依據
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起訴的核心在于解決“管轄法院確定”與“程序合法性”兩大問題,其法律依據需兼顧原告所在地法律、被告所在地法律及相關國際條約/互惠原則。
(一)管轄法院的確定:遵循“密切聯系原則”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跨境訴訟的管轄確定,實踐中通常優先考慮以下連接點:
1、合同履行地:若糾紛源于合同關系,合同簽訂地、實際履行地法院可作為管轄法院;
2、侵權行為地:若為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3、財產所在地:若被告在國內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財產所在地法院可管轄,為后續執行預留便利;
4、協議管轄:若當事人事先約定了管轄法院(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優先適用約定管轄。
需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優化了涉外案件處理機制,明確了法律文書送達、國際司法協助等流程的效率提升措施,為跨境起訴提供了程序保障。
(二)跨境起訴的程序要點:文書送達與代理要求
1、法律文書送達:跨境送達是跨境起訴的關鍵環節,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通過外交途徑、國際條約約定的方式、委托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向受送達人委托的代理人送達等方式進行,確保送達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2、訴訟代理:根據巴基斯坦法律實踐,外國人在巴境內起訴或應訴,無需本人親自到場,可通過委托當地律師代理完成。但需辦理特殊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需先經委托人所在國相關部門認證,再由巴基斯坦駐華使領館認證后方可生效。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巴基斯坦境外的被告人參與中國訴訟的代理流程。
二、巴基斯坦境內判決執行:依托最新立法的實操路徑
判決的順利執行是跨境訴訟的最終目的。巴基斯坦的判決執行體系以《1908年民事訴訟法》(CPC)為基礎,結合2024年最新出臺的《海外巴基斯坦人財產特別法院法》等專項立法,形成了多元執行路徑。需特別說明的是,目前中巴兩國僅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民事判決的相互執行尚未有專門條約支撐,需依托巴基斯坦國內法規定推進。
(一)巴基斯坦判決執行的核心法律依據
1、《1908年民事訴訟法》(CPC):該法是巴基斯坦規范民事判決執行的基礎性法律,其中第44-A條明確了外國判決在巴執行的三種路徑,尤其對“互惠領土”的判決給予直接執行便利。
2、《2024年海外巴基斯坦人財產特別法院法》:該法由巴基斯坦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全票通過,于2024年10月正式生效,在伊斯蘭堡首都地區設立特別法院,專門審理海外巴基斯坦人的不動產糾紛,允許通過數字平臺電子立案,支持視頻鏈路舉證(由巴基斯坦駐外使領館官員監督),案件需在90天內審結,大幅提升了涉海外財產糾紛的處理效率。2025年,旁遮普省也通過了同類法案,將該機制擴展至全省。
3、《2011年商事仲裁法》及《承認與執行法》:若糾紛涉及商事仲裁,境外投資者可在窮盡巴基斯坦當地救濟程序后6個月內,依據上述法律申請國際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二)外國判決在巴基斯坦執行的三種路徑
根據巴基斯坦《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44-A條及相關實踐,外國判決在巴執行有三種路徑,其中第一種路徑效率最高,優先推薦適用:
路徑一:互惠領土的直接執行(第44-A條)
適用條件:僅適用于“互惠領土”的“上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巴基斯坦將通過官方公報通知的方式確認“互惠領土”名單,若中國被納入該名單,中國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可直接在巴執行。
執行流程:當事人需向巴基斯坦地區法院提交經認證的判決副本,同時提交作出判決的上級法院出具的“判決履行情況證明”(注明判決是否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該證明將作為判決履行程度的最終證據。地區法院將該外國判決視為本國法院判決,直接啟動執行程序。
例外情形:若存在以下情況,巴基斯坦法院可拒絕執行:(1)判決法院無管轄權;(2)被告未被合法傳喚且未應訴;(3)判決內容違反巴基斯坦公共政策或宗教習俗(如違反沙里亞法的相關規定);(4)判決存在欺詐情形等。
路徑二:以外國判決為訴因提起新訴
若中國未被認定為“互惠領土”,或判決不符合直接執行的其他條件,當事人可將外國生效判決作為獨立訴因,向巴基斯坦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為被告財產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法院)提起新的訴訟。此時,巴基斯坦法院將對外國判決的合法性、公正性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作出新的判決,再依據本國程序執行。
需注意的是,巴基斯坦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若以外國判決為訴因,時效從外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路徑三:基于原訴因重新起訴
若外國判決因各種原因無法通過上述兩種路徑執行,當事人可放棄外國判決,基于原始法律關系(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向巴基斯坦法院重新起訴。該路徑耗時最長,但適用范圍最廣,不受外國判決效力的約束,需重新提交證據、參與庭審等,完全遵循巴基斯坦的民事訴訟程序。
(三)巴基斯坦執行的實操注意事項
1、區分管轄區域:巴基斯坦分為四個省、一個聯邦首都地區(伊斯蘭堡)及兩個爭議地區,不同區域的司法機構權限不同。若涉及不動產糾紛,且被告為海外巴基斯坦人,可優先向伊斯蘭堡或旁遮普省的“海外巴基斯坦人財產特別法院”申請執行,利用其90天審結的快速程序優勢。
2、聘請本地律師:巴基斯坦法律體系由沙里亞法、判例法和成文法構成,法律規則繁雜,且存在大量不確定條款,本地律師熟悉法律實踐和法院運作流程,能有效規避程序風險,提高執行效率。外國律師可與本地律師共同出庭,但需遵守巴基斯坦的律師執業規定。
3、重視財產保全:在起訴或申請執行前,可向巴基斯坦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被告在巴境內的財產(如不動產、銀行存款、股權等),防止被告轉移財產導致執行落空。根據《2024年海外巴基斯坦人財產特別法院法》,特別法院可對海外巴基斯坦人的不動產采取緊急保全措施。
4、關注宗教與公共政策限制:巴基斯坦是伊斯蘭國家,沙里亞法對部分民事領域有強制性規定(如禁止博彩、利息相關的部分規定),若外國判決內容違反上述規定,大概率會被拒絕執行。在訴訟初期需對判決內容的兼容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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