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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成
人民法院報在2026年1月8日第七版刊登了第三十五批法答網精選答問,問題1:雇主為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的保險金,能否沖抵雇主賠償責任?答疑意見概括為兩個字:不能!
答疑意見原文如下:
雇員所獲團體意外險保險金不應沖抵雇主對雇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單位優勢地位的影響,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據的優勢地位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許作為被保險人的勞動者指定用人單位為受益人,則會出現用人單位誘導或者強迫作為被保險人的勞動者指定其為受益人,以規避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如允許雇主為員工投保意外險后可以直接在賠償款中扣除該保險金,雇主即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受益人,顯然違背立法精神,也違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功能目的。
答疑意見法律依據充分。
有人在問:“不能沖抵賠償責任,幾個雇主會花錢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要的是明白:雇主為什么要花錢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
不排除,確有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雇主完全是為了員工多一份保障。但更多的雇主或許也有為自己的考量:萬一雇員受到意外傷害且自己負有賠償責任,保險金多少能夠沖抵一部分。
言歸正傳,“不能沖抵賠償責任,幾個雇主會花錢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這話不能說絲毫沒有道理:不能沖抵賠償款,雇主花錢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必定減少,保險公司的該項業務必定減少……
我看最最應該關心的倒不是保險公司的業務,最最關心的應當是員工。雖然,即使沒有意外險,員工一旦意外傷亡且雇主應當賠償,也不是沒有辦法——至少可以要求雇主賠償——就怕雇主沒有賠償能力,經濟實力能夠和保險公司相提并論的雇主畢竟不多。
也許是杞人憂天吧,都說辦法總比困難多。至于有些什么好辦法,希望大家不吝賜教。
我真的不理解,為什么到現在還有人問這樣的問題:
1.雇主、員工、保險公司心甘情愿達成諸如這樣的協議為什么就不行:“雇主出錢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員工一旦意外傷亡且雇主應該賠償,用領取的保險金沖抵雇主的賠償責任……”履行這樣的協議,員工因意外傷害的損失能夠從保險公司獲賠,雇主雖然花了保險費但因能夠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也心甘情愿,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業務能夠繼續發展,對各方有利無弊至少也是利大于弊啊!
2.權利可以放棄,即使員工有權主張保險金、同時有權要求雇主賠償,其在保險金彌補的損失范圍之內,自愿豁免雇主特別是無故意無重大過失的雇主的賠償責任,為什么就一刀切說通通不行呢?何況這樣的約定可以說根本不是放棄權利,只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代替雇主滿足權利人的權利!
3.
罷了!罷了!對于諸如此類的問題,我只能毫不隱晦實話實說了:提問者學習不夠!法答網已經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趕快去認真學習吧!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信息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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