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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貴州某建工公司在承建某光伏電站項目過程中,將部分勞務轉包給自然人劉某,劉某又雇傭年過六十歲的張某等人在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23年5月,張某在案涉工地作業時受傷,銅仁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張某的受傷屬于工傷。貴州某建工公司不服,訴至本院,請求撤銷案涉認定工傷決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同時用工單位違法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貴州某建工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
在實踐中,不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仍扎根務工崗位,此類超齡務工農民因工受傷后,常有企業以其超齡為由推卸責任,試圖“甩鍋”免責。但在實踐中這類務工人員能否申請認定工傷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超齡務工農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只要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即可依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陳緋緋 楊亞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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