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這筆損失終于有著落了!”近日,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丁某專程來到汪清縣人民法院,將一面印有“心系百姓 司法為民 公正高效 深得民心”的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感謝法院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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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丁某為汪清縣人民法院法
丁某駕駛營運車輛與李某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事故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丁某車輛維修費用經責任劃分后為1.2萬元。事故發生后,丁某向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保險條款中有20%絕對免賠額為由,拒絕全額賠付。丁某多次協商無果,無奈將保險公司訴至汪清縣人民法院,要求賠付1.2萬元維修費。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梳理發現,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主張的20%絕對免賠額條款是否對丁某生效。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該條款,且丁某已簽字確認,所以條款合法有效。但承辦法官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內容,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雖主張丁某已簽字,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絕對免賠額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即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丁某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釋說明。因此,該條款對丁某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維修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丁某1.2萬元維修費。
拿到賠償款后,丁某定制錦旗送到法院,他握著承辦法官的手說:“本來以為保險公司說什么就是什么,沒想到法院依法判決,把我的損失要回來了。法官是真為我們老百姓著想!”
法官表示,在保險糾紛案件中,“絕對免賠額”“免賠率”等免責條款是常見爭議焦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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