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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員工買社保,員工跳樓自殺后家屬能索賠嗎?若是其他非因工死亡,責任又該如何界定?今天結合一起典型案例,和大家把這事徹底說透。
一宗案例,引出兩大核心爭議
2021年2月,陳某入職某制造公司,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始終未為其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2023年6月20日中午,陳某從公司食堂六樓樓頂跳樓自殺,當場身亡。事后,陳某家屬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5000元及撫恤金6098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家屬的訴求。
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隨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陳某系自殺,不應納入非因工死亡范疇,且相關待遇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而非公司承擔。這場糾紛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法院判決:自殺屬非因工死亡,未繳社保企業(yè)擔責
二審法院審理后,最終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公司向陳某家屬支付相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判決邏輯主要圍繞兩個核心爭議展開:
爭議一:自殺是否屬于“非因工死亡”?
公司主張,非因工死亡應是意外、疾病等非主觀故意導致的死亡,自殺是個人主動結束生命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不應納入此范疇。但法院明確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僅規(guī)定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未將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圍之外,現(xiàn)有法律也無任何條款禁止自殺情形下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張。因此,陳某自殺應認定為非因工死亡。
爭議二:未繳社保,責任該由誰承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資金從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而當?shù)亍蛾P于統(tǒng)一全省企業(yè)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撫恤金標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未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相關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本案中,正因為公司未依法為陳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導致家屬無法從社保基金領取待遇,這筆費用自然需由公司自行承擔。同時,法院按照陳某死亡時(2023年)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6098元,核算出相應撫恤金金額,并無不當。
非因工死亡待遇法律要點
不止自殺情形,員工因病、意外等其他非因工死亡時,社保責任的認定邏輯一致,結合《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補充兩個關鍵要點:
待遇構成有標準:喪葬補助金按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撫恤金則根據(jù)繳費年限確定發(fā)放月數(shù),繳費不滿5年發(fā)3個月,滿5年不滿10年發(fā)6個月,滿15年以上每多繳1年增加1個月,最高24個月。若繳費年限不足5年,待遇總額不超過個人繳費之和。
企業(yè)免責無空間:無論員工非因工死亡原因是疾病、意外還是自殺,只要企業(yè)未依法繳納養(yǎng)老保險,導致遺屬無法享受社保待遇,就需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員工自身對死亡存在主觀過錯,也不能免除企業(yè)未繳社保的法定義務。
因此,本案給各企業(yè)的啟示一句簡言之就是:
喪葬費、撫恤金,不論什么死因,本來都是由社保支付,只要企業(yè)不交社保,這筆費用就由企業(yè)付!
案例來源: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4)贛07民終5452號,判決日期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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