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女子陳某的丈夫黃某因車禍導致二級智力殘疾,生活不能自理。陳某多年來一直照顧丈夫,后來陳某患胃部增生息肉,以為是癌癥,想到平日與鄰居的矛盾,便決定帶著丈夫到鄰居的新房里一起自殺,期間丈夫黃某墜樓身亡,陳某也從樓上墜落但后來被救回。 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4年,后陳某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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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女子欲帶智力殘疾丈夫自殺
雙雙墜下丈夫死亡妻子重傷
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黃某是夫妻關系。陳某此前與鄰居因房屋構造問題產生矛盾,經多次調解未果,遂懷恨在心。此外,陳某因自己和丈夫黃某的身體情況以及與鄰居一家的矛盾等一系列問題,逐漸產生自殺和報復鄰居一家的念頭。
陳某供述稱,2018年,老公黃某因車禍導致二級智力殘疾,智商和智力都受到影響,生活不能自理,平日都由陳某照顧,“我因胃部增生息肉,以為患上癌癥,沒有活下去的希望,遂產生自殺的念頭,我從2023年4月開始在微信給自己發消息,像交代身后事、留遺言一樣。”
后來陳某偶然發現,鄰居在建的住房后門平日未鎖緊,可以進入。
一審認定,2023年5月某天凌晨,陳某帶著丈夫黃某從鄰居家新建的房屋后門進入屋內企圖自殺。陳某帶著黃某來到三樓與四樓間的轉角處時長時間停留,置黃某于危險境地,后黃某失足墜樓,之后陳某亦從樓上墜下。
后經機構鑒定,黃某符合高墜死亡,陳某為重傷二級。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黃某系夫妻關系,黃某于2018年發生車禍后導致二級智力殘疾,陳某能夠常年堅持扶養和照料,已盡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加上陳某與鄰居一家的鄰里糾紛一直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等因素,產生了帶黃某一起輕生、不拖累子女的念頭,最終帶黃某到鄰居的新建房屋內致黃某死亡。陳某的作案對象是其丈夫,具有可寬恕的殺人動機,作案方式和手段有節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較小,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屬情節較輕。
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妻子一審被判4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書顯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首先,陳某并無故意殺人的故意,判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一審判決認定陳某與黃某前往案發地的目的是自殺的依據不足。第二,本案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即從客觀要件而言,一審判決陳某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撤銷并改判陳某不構成犯罪。第四,如果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有罪,建議改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并在有期徒刑3年內量刑。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與被害人黃某系夫妻關系,黃某發生車禍后導致二級智力殘疾,陳某能夠常年堅持扶養和照料,加之陳某及家人的身體健康原因,而且與鄰居一家的鄰里糾紛一直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產生了帶黃某一起輕生的念頭,最終致黃某死亡。陳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屬情節較輕,一審判決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陳某的作案方式和手段有節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屬情節較輕。上訴人陳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建議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潘莉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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