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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1月9日發布《關于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跨省共濟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優化個人賬戶共濟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強化家庭互助功能,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共濟范圍從省內拓展至全國。
通知明確,跨省共濟的適用對象范圍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近親屬。共濟關系可由雙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參保人醫保關系變動時該關系自動解除,且一人可與多人互建共濟關系。
共濟資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濟人就醫購藥的個人負擔費用、居民醫保及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在共濟額度內,共濟人不能再使用該額度的個人賬戶資金。關系解除后未使用額度返還共濟人賬戶。
來源:新華社
編輯:向紅玉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六十一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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