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公司減資時未通知已知債權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張某是否需要對此承擔責任?若需承擔,責任形式是什么?
也迪律師解答
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時,股東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責任認定需結合減資的決策屬性與股東的主觀過錯綜合判斷。首先,公司減資的通知義務主體雖為公司,但減資由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對減資程序及后果具有明知性,此種情形與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本質相似。若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債權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仍共同作出減資決議并完成變更登記,已構成共同侵權。其次,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情形的責任認定有明確傾向: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是在減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責任形式既能夠保護債權人利益,也兼顧了股東責任的合理性。此外,即便公司減資針對的是未到期的認繳出資,只要存在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情形,股東仍需依上述規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一認定也契合公司法保護債權人與維持公司資本充實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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