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存在“兩名以上合伙人”為前提;僅余一名合伙人時,無法形成“一致”意思表示。
2. 除名屬多方法律行為,須按法定或約定程序表決;單方發文不滿足“決議成立”要件,自始不生效。
3. 若認可單方除名,被除名人退伙后企業僅剩一人,觸發第七十五條法定解散。爭議實質為合伙協議能否解除,應直接訴請解散清算,而非迂回行使除名權。
【案件焦點】
僅有兩名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其中一名合伙人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以單方作出除名決議的形式將另一合伙人除名。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科技公司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合伙協議》,共同設立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某科技公司擔任有限合伙人,某資產管理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經營期限自工商核準之日起10年,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提前延長合伙企業經營期限或提前終止合伙企業。某科技公司認繳出資20900萬元,出資比例99.5238%,繳付期限為2028年3月2日,某資產管理公司認繳出資100萬元,出資比例0.4762%,繳付期限為2028年3月2日,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合伙企業凈收益的70%, 由雙方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享有,合伙企業凈收益的30%由某資產管理公司享有。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除另有約定外,會議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席方為有效。合伙人會議有權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延長合伙 企業的經營期限,或者在經營期限屆滿前解散、清算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經營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某資產管理公司存在不當行為對其作出《除名決定書》,并表示鑒于某資產管理公司退伙后,某基金管理中心僅剩下有限合伙人,依法應當解散,并于同日向某資產管理公司郵寄送達。某資產管理公司收到該除名決定書后提出異議,不認可某科技公司所述除名理由,認為某科技公司無權單方作出除名決議。2021年,某資產管理公司以某基金管理中心已具備解散事由,但未在法定期限內確定清算人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進行強制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強制清算申請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某科技公司因此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確認其作出的《除名決定書》已經于2020 年12月23日即通知到達之日生效。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典型意義】
1. 兩人合伙是“除名禁區”:僅剩一名合伙人時,無法形成“一致同意”,單方除名決議不成立。
2. 除名是“多決”不是“單決”:必須按法定或約定程序表決,否則不產生決議效力。
3. 別再“曲線散伙”:想解散應直接訴請解散清算,靠除名“趕走”對方既割裂法律后果,也浪費司法資源。
【裁判結果】
一審:駁回確認除名生效之訴;
二審:糾正理由,維持原判——單方《除名決定書》無效。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 京02 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