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鎮(zhèn)男子撞死一家三口一審被判死緩,為什么法院沒有判他死刑?對此,北京律師葛樹春進行了深度解讀。
葛樹春認為,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而具體到為什么沒有判決被告人死刑,我認為首先得明確一個關鍵現(xiàn)實,死刑不是隨便就能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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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很明白,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就算該判死刑,要是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就能判死緩。簡單說,死刑是保留但嚴格控制的,不是只要出了人命就一定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得綜合看各種情況。
先看看這起案件的核心情況,被告人廖某宇開車時和同車人吵架,心情煩躁,在晚高峰的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駛,撞到了一家三口,導致三人死亡。法院最終定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聽起來很嚴重,但量刑上也有區(qū)別。
為啥不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我認為,第一個關鍵原因是他的主觀心態(tài)。法院認定廖某宇是間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這倆詞看著繞,其實很好懂,直接故意是明知會死人,還主動去撞,比如蓄意開車沖人群!間接故意是知道超速可能撞人,但沒想著非要死人,結果沒控制住出了事。而且案發(fā)時他看到被害人后,還踩了剎車、打了方向盤試圖避讓,只是速度太快沒躲開,這就說明他不是故意要致三人死亡,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殺人輕一些,這是不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個重要原因是他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廖某宇沒跑,反而主動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在現(xiàn)場等著處理。按照法律規(guī)定,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只要不是罪行特別極端的,一般都會考慮從輕處理,不會直接判死刑。
還有個容易被忽略的點,罪名的量刑差異。有人可能會問,為啥不定故意殺人罪?因為故意殺人罪要求主觀上有明確的殺人意圖,而這起案件中,廖某宇的初衷不是殺人,而是吵架后情緒失控超速,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葛樹春強調,根據(jù)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
而故意殺人罪如果是直接故意,判死刑的概率會高很多,但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不支持定這個罪。
再對比一下相關法律條文就更清楚了,《刑法》里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規(guī)定只要致死三人就必須判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明確,對于有自首、不是直接故意等情節(jié)的案件,要慎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
具體到此案,廖某宇的情況正好符合這些可以不立即執(zhí)行的條件,所以法院最終判了死緩。
可能有人會覺得,三條人命換來死緩太輕了,但法律判案不能只看結果慘不慘,還得看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是否有悔罪表現(xiàn)、是否有法定從寬情節(jié)等。
死緩也不是免死金牌,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要是他在死緩兩年考驗期內再故意犯罪,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還是會執(zhí)行死刑!
如果沒故意犯罪,兩年后就會減為無期徒刑,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還能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我總結一下,這起案件判死緩,不是法院輕縱犯罪,而是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綜合了犯罪人的主觀心態(tài)、自首情節(jié)、案件事實等多重因素后的結果。
法律既要懲罰犯罪、告慰受害者家屬,也要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能僅憑結果就下判決。對于此事,你還有什么看法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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