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商標許可、貼牌加工等常見生產模式將全面納入統一監管,進一步壓實食品委托生產中各相關方的責任,規范行業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食品委托生產,通俗講就是“我出牌子,你來生產”。品牌方(委托方)將產品制造環節交給具備資質的食品生產者(受托方),最終產品仍以委托方的品牌面向消費者。這一模式本是企業輕資產運營、專業化分工的理性選擇,有助于品牌靈活拓展市場和生產企業釋放產能。
然而現實中,部分品牌方只管“貼牌”,成為遠離生產一線的“甩手掌柜”;個別加工方為壓縮成本、爭取訂單,可能會降低質量標準。責任鏈條模糊與監督缺位,使得食品安全風險在“委托”的外衣下悄然滋生。此次新規明確了委托雙方在資質查驗、合同訂立、原料控制、標識管理、檢驗留樣等各關鍵環節的責任義務,構建起“委托方負責、受托方盡責、監管方督責”的嚴密責任網絡。
抬高“準入線”,實現能力與資質的雙重審核。新規不僅要求受托方必須持證生產、嚴禁超范圍接單,更關鍵的是,明確委托方自身必須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須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進行備案。同時,受托方必須嚴格在許可類別與生產能力范圍內承接委托,從源頭上杜絕“無能委托”與“超限生產”。
劃清“責任田”,構建相互制衡的協同治理格局。新規突出強調,委托方應對被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第一責任”,必須建立制度、配備人員、實施實質性監督;受托方須對生產行為直接負責,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并有權拒絕違法違規的委托要求。法規還明令禁止通過合同條款等方式規避或減輕法定責任,從制度上封堵了責任“甩鍋”的空間。
織密“監管網”,以透明機制與嚴厲懲處保障全程可控。新規建立了委托生產報告制度,要求委托關系確立、變更或終止后必須限期向監管部門備案,實現全程“陽光運行”。同時,嚴格要求產品標簽必須清晰標注委托雙方信息,設立針對性罰則,并引入倒查機制,對主觀惡意行為從嚴懲處,讓“貼牌”不再等同于責任豁免。(作者:林語晉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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