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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404元,支付時價格卻變成了515元”,一年一度的春運又將拉開大幕,第三方購票平臺在火車票、機票的基礎價格之外,售賣其開發、提供各種“增值服務”的套路再次引發輿論熱議。媒體調查發現,盡管“默認勾選”已不多見,但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隱蔽、復雜的“價格排序陷阱”和“視覺誤導”。
通過價格排序誘導消費者選擇添加了增值服務的套餐;通過頁面設計將增值服務進行視覺分隔,造成單獨收費的假象……這些看起來并不高級的誤導方式,卻再次成為第三方平臺售票誘導消費者選擇其增值服務的趁手兵器,也讓消費者買到一張干干凈凈的裸票成為不易完成的任務。
2019年1月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服務,需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不得將搭售項設為默認同意選項。在2021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行、2025年5月修訂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更進一步明確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一段時間里,默認勾選等粗放的強制“捆綁銷售”成為第三方售票平臺的一種“陋規”,法律明示禁止后的平臺票務市場,以合規為目標的整改,則并不意外地出現類似“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各種擦邊做法。
赤裸裸的“默認勾選”不能再明火執仗,但以頁面設計、形成色差的方式誤導消費者,通過價格排名誘導消費者“閉眼入”等更隱晦的手段不僅依然存在,而且還在花樣翻新,讓那一部分并非全都能仔細看清每一步選項的消費者繼續“中招”。
吃相依然難看,但總歸是換了幾個姿勢。這種套路是在賭一個概率,賭消費者對各種變了形的捆綁銷售的容忍度,被“又沒多少錢”“退票更麻煩”之類想法驅使的相當比例消費者,不爽歸不爽,也最終只能吃啞巴虧。而即便是有人細心發現了這些平臺搭售貓膩2.0套路,近乎“一錘子買賣”的平臺套路也不容易被更多的人知曉。因為網絡購票而引發的消費糾紛,能最終進入司法程序,或者引發監管執法介入調查的可能性因為個人維權成本的持續高企而在不斷降低。
維權成本太高,違法成本太低,是第三方售票平臺反復不停在邊緣試探的重要原因。
毋庸諱言,以頁面設計為突破口的某種色差誤導,通過排序規則進行擦邊營銷,同樣是在以隱晦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法律法規層面“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的強制性要求,落實到售票平臺那里,就極有可能成為“以模糊方式誘導消費者誤解”。剛剛頒布的《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也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在平臺規則展示頁面設置檢索功能,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檢索、瀏覽平臺規則中的特定內容“提供便利”,而不是設置陷阱。
網絡平臺的購票陷阱不是只有“春運”臨近才說說而已,第三方售票平臺通過各種變通手段實現其誤導消費者的目的,公然違反其“以顯著方式提醒”的法定義務,市場監管部門的及時介入查處就應當成為必要的社會治理應對,檢察機關同樣有必要基于媒體反饋的案件線索進一步調查取證,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用扎實、痛切的典型個案查辦來亮明治理態度,不讓法不責眾成為第三方票務平臺持續“擦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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