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2026年1月6日,“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迎來一審宣判:王愛武、王愛文兄弟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四年九個月。
案件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18日11時許,瓜農王愛文和弟弟王愛武與城管發生肢體沖突,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王愛武持刀捅刺三名城管,導致1死2傷。
蘭州中院認為,此案中王愛武系主犯,王愛文系從犯。案發前一日,王愛武、王愛文違章經營且不配合行政執法,還動手打人,后又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依法處理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案發當日,被害方部分人員言行失當,進一步激化矛盾,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同時考慮王愛武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王愛文系從犯,對二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封面新聞記者從王愛文的辯護律師處了解到,一審宣判后,王愛文當庭表示上訴,王愛武因病情嚴重,已經喪失說話表達能力,聽到判決結果后“沒有說一句話”。
瓜農與城管的兩次沖突
據封面新聞此前報道,甘肅白銀靖遠縣人王某宏是一名瓜農,2018年7月17日下午,他和兩個兒子在蘭州市中廣宜景灣小區門口的馬路邊賣瓜。當天晚上,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雁北執法中隊的工作人員李某文等人前來巡查,警告三人并要求離開。發現三人沒有停止售賣后,城管欲收繳電子臺秤,王愛武揮拳打了李某文等兩名工作人員。雙方發生沖突,報警后,民警到場調解。
蘭州市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材料稱,2018年7月18日9時許,李某文等依民警要求前往派出所,但王愛武、王愛文等并未前往。當日11時許,李某文在得知王愛武、王愛文等正在蘭州市城關區北面灘新村二村村內路邊售賣西瓜后,帶領被害人王某軍、丁某濤等十余名該中隊城管隊員到達該處,對王愛武、王愛文等使用的電子臺秤進行收繳,雙方發生沖突。
其間,王愛武持鐵錘擊打城管隊員;王愛文對王某軍進行毆打,被王某軍、李某文按倒在地。王愛武隨即持刀捅刺王某軍背部、腰部等處,又將李某文胸部、丁某濤腹部等處先后刺傷,并對其他城管隊員持刀進行追趕,王愛文起身后也對城管隊員進行追打。隨后,王愛武持刀對已受傷倒地的王某軍頭部等處捅刺十余刀,王愛文持木板猛擊王某軍肩背部,王愛武又持電子臺秤對王某軍背部猛砸數下。
當日11時30分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王某軍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軍系銳器刺破肺臟致失血性休克聯合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李某文、丁某濤所受損傷程度可評定為重傷二級。王愛武、王愛文當場被警方抓獲。
被告確診精神分裂癥多年
庭審時辯護人以正當防衛辯護
案件材料顯示,王愛文于1989年出生,小學文化;王愛武于1991年出生,大專文化。王愛武家屬告訴封面新聞記者,王愛武2012年21歲時被發現患有精神分裂癥,此后他曾兩度因打砸銀行柜臺被刑事拘留,公安部門司法精神鑒定也確認他患精神分裂癥,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家屬曾帶他去醫院治療,也數度確診,此后一直在吃藥治療。2018年案發后,王愛武經歷了3次精神鑒定,最后一次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因案情復雜、疫情影響等,2021年9月,此案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2023年3月底,因王愛武處于發病期、無受審能力,蘭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對王愛武中止審理。
2023年4月7日,王愛文故意殺人一案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王愛文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是庭審辯論的焦點。4月18日,法院為王愛文辦理取保候審。
2023年11月28日,王愛武故意殺人案及附帶民事訴訟案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患精神疾病,王愛武沒有出庭。
公訴機關認為,王愛武、王愛文共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愛武作案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愛文系本案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中,對于王愛武打人、捅人的事實,控辯雙方無異議,對于事情的起因,辯方認為系城管一方挾私報復所引起。對于案發時王愛武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公訴機關認為其當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辯護人則認為其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案發時處于發病狀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中,王愛文辯稱,2018年7月17日晚,是城管人員先打其父親,弟弟王愛武才動手的,當時李某文、楊某彬都不在場。第二天,對方四五人對他拳打腳踢,他沒有毆打被害人王某軍。
王愛武、王愛文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還表示,現場視頻存在剪輯、篡改,提取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王愛武、王愛文及其父親2018年7月18日、8月26日訊問筆錄的真實性無同步錄音錄像證明,城管隊員的證言不符合客觀事實,均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案發當日,城管人員系蓄意報復,王愛武、王愛文均屬正當防衛,不構成共同犯罪,也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愛武的辯護人還提出,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作出王愛武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不準確,應當重新鑒定。
法院:被害方有明顯過錯
開庭兩年后,2026年1月6日,蘭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對于被告辯護人提出的多項辯護意見,蘭州中院均未予以支持。
蘭州中院稱,經查,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害方系蓄意報復;沖突過程中,王愛武持刀連續捅刺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王某軍,王愛文又持木板掄砸王某軍背部,二人行為均不構成正當防衛,對相關意見不予支持。辯護人認為王愛武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據,不予支持。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王愛武、王愛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愛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愛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蘭州中院表示,案發前一日,王愛武、王愛文違章經營且不配合行政執法,還動手打人,后又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依法處理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案發當日,被害方部分人員言行失當,進一步激化矛盾,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同時考慮王愛武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王愛文系從犯,對二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愛武、王愛文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四年九個月。獲得取保候審前,王愛文已經被羈押了四年九個月。
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軍、李某文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9322.34元,王愛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宏(指王氏兄弟的父親)賠償28474.72元,王愛文賠償7118.68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文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538.61元,王愛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宏賠償37698.54元,王愛文賠償9424.63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濤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5108.46元,王愛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宏賠償146452.06元,王愛文賠償36613.02元。
王愛文的辯護律師向封面新聞表示,一審判決后他已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請求改判王愛文無罪。他認為,王愛文在受到毆打后還手,是正當防衛,且本身并未造成傷害后果。王愛文在王愛武捅刺城管造成的混亂中起身時,并未注意到王愛武已持刀殺人。王愛文無法預見弟弟王愛武的行為,也無法控制,因此王愛文無需為王愛武的行為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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