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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本文來源:澎湃新 聞 記者 吳雨欣
兩部門:不得變相強制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退款不退貨等售后責任
規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制定、修改和執行,《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1月7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七條,旨在規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以下簡稱平臺規則)制定、修改和執行,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保護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悉,《辦法》聚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這一“關鍵少數”,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以平臺規則為切入點,進一步壓緊壓實平臺責任。2025年6月,《辦法》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當時的起草說明指出,現行法律和規章中,《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平臺規則的公示、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性問題作出了規定,但缺乏對平臺規則的剛性約束和有效監督。在此背景下,亟待完善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網絡交易平臺企業在平臺規則方面的法定義務,細化平臺企業制定、修改、執行交易規則應當遵守的各項規定。
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定義,《辦法》第三條明確,是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辦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更精準和細化,進一步指出“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
關于《辦法》的具體內容,主要聚焦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平臺在制定、修改和執行平臺規則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辦法》規定了平臺在信息公示、公開征求意見、過渡期設置、申訴渠道設置等方面的義務,要求平臺建立健全平臺規則重大事項溝通協商、平臺內交易糾紛解決等機制。比如,第八條規定,平臺規則內容應當清晰明了,便于閱讀和理解。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示經營者、消費者注意平臺規則中涉及收費、爭議解決等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保障其知情權,并按照經營者、消費者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和說明。第十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制定、修改平臺規則,應當在其網站、應用程序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
二是細化平臺在保障信息、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辦法》明確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合理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不得利用平臺規則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實施大數據“殺熟”、提供會員服務時單方面隨意變更平臺規則損害會員權益等。
比如,在《辦法》的第二十七條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實施下列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包括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退款不退貨等售后責任,損害其合法權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參加推廣、促銷活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等。
第二十八條指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下,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平臺內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三是強化執法協作,完善監管機制。《辦法》要求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健全兩部門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規定兩部門可依據職責對平臺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倡導社會共治,鼓勵平臺發布平臺規則合規報告,主動開展合規自評或者引入第三方進行合規“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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