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應審未審的種子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未經檢疫調運種苗
未按規定進行種子備案……
近日,山東、四川、陜西等地陸續發布一批農資打假典型案例,包括多起假劣種子案。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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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10起農資打假典型案例。日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為強化辦案指導,以案示警,形成有力震懾,從各市推薦的農資打假案例中進行篩選并發布了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兩起種子案。
01
郯城縣某種業經營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2025年7月,郯城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郯城縣某種業經營部存在銷售未經審定的玉米種行為。郯城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依法對該種業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正在銷售的“玉糯八號”玉米種12袋、“玉糯十號”玉米種15袋,以上兩種玉米種包裝標注均為邢臺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兩個品種適宜種植區域:遼寧地區,均未在山東省審定通過。
經立案查明:該玉米種系2025年5月由遼寧省本溪市物流發送,共購進“美甜糯八號”3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12袋,收入204元整;“玉糯八號”5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6袋,收入102元整;“玉糯十號”2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5袋,收入85元整,共查實違法所得391元整。
該經營部存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臨沂市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條第12項規定,郯城縣農業農村局做出了沒收違法銷售的“玉糯八號”玉米種12袋、“玉糯十號”玉米種15袋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2
德州市寧津縣撒某某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案
2025年9月,寧津縣農業農村局接到山東某農業公司舉報,反映在寧津縣某某鎮某某村有涉嫌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寧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該村周邊巡查,發現一輛拖掛車滿載無標識白皮袋小麥種,無標識白皮袋小麥種的貨款已提前收取并開具單據,周邊農戶憑票領貨,當事人撒某某在貨車上點驗無標識白皮袋數量并指揮裝卸工進行卸貨。
寧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剩余的10袋(25kg/袋)涉案種子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并進行扦樣封存送檢,出具檢驗報告,涉案的種子質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品種純度為94.5%,未達到≥99.0%的標準,銷售價格為3.2元/kg,1472袋,每袋25kg,共計3.68萬kg,涉案貨值11.77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寧津縣農業農村局于2025年9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日公安機關已受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日前,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發布2025年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包括2起種子案。
03
成都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4年2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廣安市公安局關于將杜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線索移送的函》。廣安市公安局對“某穗XX”玉米雜交種子抽樣送檢后認定為假種子,四川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種子,涉案種子合計35000余千克。
經查,2021年至2023年,當事人將非“某穗XX”玉米種子散籽共計35127千克包裝成的“某穗XX”玉米雜交種子進行生產經營,貨值金額69.98萬元,違法所得34.69萬元,庫存假“某穗XX”玉米雜交種子5240千克。當事人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主動召回已銷售的“某穗XX”玉米種子并主動上交違法所得,且經廣安市公安局和成都市農業農村局調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假種子給用種戶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按照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2025年4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4.69萬元,沒收假“某穗XX”玉米雜交種子5240千克,罰款69.98萬元的行政處罰。
04
攀枝花市米易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檢疫調運種苗和未按規定進行種子備案案
2025年3月,攀枝花市米易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米易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至西昌市佑君鎮中壩村的番茄種苗無植物檢疫證書。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至12月銷售調運至中壩村的番茄種苗2687盤(72株/盤)均未進行檢疫,貨值金額16.12萬元。同時,該批種苗在生產和銷售前均未按規定進行種子備案。
當事人未經檢疫調運種苗和未按規定進行種子備案的行為,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相關裁量權基準之規定,2025年5月,米易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未經檢疫調運種苗的行為作出罰款0.6萬元,對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種子備案的行為作出罰款1.7萬元,合并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前,陜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2025年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兩起種子案。
05
渭南市大荔縣孫某某擅自調運未經檢疫的植物案
2025年2月,大荔縣農業農村局在處理縣域內農戶投訴孫某某所售種薯質量問題糾紛中,發現當事人孫某某從石家莊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調運種薯未經檢疫。
經查,該批調運前未經檢疫的種薯除孫某某自用外,分三次銷售給了其他農戶。當事人擅自調運未經檢疫的植物的行為違反了《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將案件線索移送涉案種薯調出單位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始于普通的種薯質量糾紛投訴,執法人員并未局限于解決表面爭議,而是敏銳地追溯源頭、核查關鍵環節,從而發現了“調運未經檢疫種薯”這一違法行為。這展現了執法工作“小切口、深挖掘”的能力。種薯作為繁殖材料,是病蟲害遠距離傳播的高風險載體。對擅自調運未經檢疫種薯的行為進行處罰,強化了檢疫作為植物及其產品跨區域流通的“強制性前置關卡”這一法律定位。此案警示所有種苗經營者與使用者,必須將依法申報檢疫作為調運前的首要和必備法律程序,任何逃避檢疫的行為均直接危害農業生產安全。
06
楊陵區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劣種子案
2025年3月10日,楊陵區農業農村局收到《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調查處理2024年部級農作物種子抽查不合格種子線索的函》,部級單位在武功縣某農資經銷部扦取某品種小麥種子樣品,經品種純度田間小區種植鑒定,純度不符合要求,屬劣種子。該種子標稱生產經營者為楊凌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經查,該公司2023年收獲該品種小麥種子76650公斤;實際銷售86袋1290公斤,銷售金額5850元;2024年4月20日至24日對庫存的該品種小麥種子進行轉商處理,數量為75255公斤,被用于飼料原料。該公司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該公司實際銷售金額為5850元,違法程度較輕,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在案件調查時能積極配合,對庫存及退回的種子進行轉商處理,未造成不良影響。故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該案中執法機關在查處生產經營劣種子這一嚴重違法行為時,并未簡單機械處罰,而是通過精準適用裁量基準,綜合考慮當事人銷售金額小、配合調查、主動對絕大部分庫存種子進行轉商處理、未造成實際種植損失等具體情節,在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同時予以從輕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的精準執法理念,既維護了種子市場的嚴肅秩序,也引導企業主動糾錯、降低危害,實現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法律效果。
來源丨農財君綜合整理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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