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總聽到關于物業亂收費的消息,這不最近幾天,租客群里面又開始吐槽:
“我四月份就不怎么在廣州了,一直在外地工作,一個月頂多回來住一兩個周末,結果水電費每月還要交200塊。更離譜的是,有一個月我只回來住了一天,水電費竟然也要180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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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租客說,“去年9月到12月,我一共才住了七天,可每個月240塊的物業費一分沒少交。物業服務還特別差,上個月有陌生人混進小區,每家每戶門口都被貼了廣告,前幾天又發生同樣的事,物業也太不負責任了。”
另一個人也說:“上個月出差回來,發現家門口有一坨狗屎。出差前就跟物業反映了,過了半個多月回來,居然還在!每個月交220多塊的物業費,就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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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書上搜索了一下,發現類似經歷的人還真不少。如果你也遇到這種情況,難道就只能認栽嗎?
今天咱們就來聊聊——下面這8種物業費,早就被定為“違規收費”了!業主們別再傻傻白交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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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用用斷水斷電催收費?違法!
有的物業公司采取斷水斷電,甚至停用門禁卡的方式來催收物業費,面對這種情況,告訴你:這么做是違法的!物業不是執法部門,根本沒權力這么做。
民法典講的很清楚:禁止物業通過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催繳費用。去年湖北某物業公司擅自中斷業主供水、供電,最終被執法部門處以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所以,如果業主遇到極端方式催收,一定要維權,按規定,他們斷水斷電導致業主蒙受損失,也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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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物業自己說漲價就漲價?不行!
物業在樓道貼張通知,就說下個月要漲價,這根本不合規。物業費漲價不是他們自己說了算,得走嚴格程序:
要開業主大會,并且必須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和人數占比都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參與表決,其中還要有過半同意才行。
如果什么程序都沒走,光貼個通知就多收錢,業主有權按原標準交,超標部分直接拒交。
比如:湖北襄陽有物業公司擅自漲價,被業主集體投訴,最后不僅退了7萬多塊錢,還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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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沒簽合同就讓交費?別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說得很清楚: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比如比如常州有個小區,房子還沒交付、合同也沒簽,物業就提前一年收費,這明顯違規,堅決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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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房子有質量問題?物業費別急著交!
如果是開發商問題,房子質量不過關,那么,房子在返工維修期間的物業費,理應由開發商承擔。
之前長沙就有明確規定,業主在查驗收房時,要是發現房子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購房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在整改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就應該由建設單位繳納。
所以業主一定要先驗房再簽字,如果有問題的話,一定要拍照留證據,別稀里糊涂把物業費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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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延期交房還想收物業費?沒門!
合同上寫的交房日期到了,可開發商因為各種原因始終沒能準時交房;或者收房時發現一大堆質量問題,需要開發商返工整改;
這種情況,物業想收費。地方早就有法規:物業費原則上從“房屋實際交付”后的次月起由業主承擔 ;在這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還在建設單位(開發商)那邊,物業費自然該由開發商承擔 。
比如合肥某樓盤,到了交房時間,卻要求業主先交齊物業費才給鑰匙,最后法院直接判開發商違約,不僅要交房,還賠償了每戶13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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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服務太差?費用必須打折!
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本身就是一種合同關系,一個按合同給錢,一個按合同提供安保、衛生清潔等約定的服務。
如果服務不符合要求,咱業主完全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服務都打折扣了,費用怎么能不打折呢?
江西有個小區就因物業服務質量太差,業主通過業委會要求減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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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巧立名目亂收費?不買賬!
明明物業費里已經包含了垃圾清運,物業又單獨收一遍“垃圾清運費” ;
公共區域的水電費本就在物業費內,物業又按戶攤一次“公攤能耗費”;
物業代收水電費,卻還加收“水損費”“加壓費”“服務費”等…
根據《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只是代管,不能私吞,更不能在公共收益之外,再向業主收一遍“公共區域維護分攤費”;門禁卡、出入證、裝修管理費等,也不能遠高于成本亂收費 。
還有,長沙也有規定,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期間,嚴禁擅自加收任何費用。
所以遇到這種不合理亂收費的情況,也要維護自身權益,不能由著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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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正常、合理的物業費,業主當然要交,畢竟這個錢也是為了小區業主住的更舒適更安全。但那些明顯違規、重復收取、巧立名目的費用,我們完全有權利說“不”,絕不當冤大頭!
建議如果遇到不靠譜的物業,最好的方式:通過業委會、業主大會,用“集體談判+行政投訴+法律手段”的組合拳,把錢要回來,也把規矩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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