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鰲太線,又有人員傷亡。到底還要多少生命,才能讓有些人學會敬畏自然?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據報道,元旦期間5名驢友相約穿越鰲太線,避開管控站違規進山,除1人提前折返外,其余4人于山中失聯。經搜救,1名驢友成功獲救,2名驢友不幸身亡,還有1名墜崖驢友仍處于失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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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固然令人痛心,但也有網友好奇背后責任:徒步遇險,誰來擔責,不會又是景區背鍋吧?
首先可以明確,國家早在2018年就明令禁止穿越鰲太線,并設置管控站、封堵野路、定期巡查勸返,因此該線路不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據報道,本案5名驢友是故意避開管控站進山的,原則上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自行擔責。此前就有一名游客,也是獨自穿越后失聯,后幸運獲救,景區不但沒有責任,游客本人還被處以5千罰款,并自行承擔8萬元救援費。
其次是驢友之間的相互責任,這里分兩種情況。
第一,是活動的發起者,如果屬于盈利性質,比如收取費用、提供向導服務,可能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責任。即便是非營利性的,如果存在過錯,比如路線規劃不合理,沒有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應急處置不專業等,也要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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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普通隊員之間。成年人明知該線路存在高風險仍自愿參與,原則上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后果自擔。但如果隊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如擅自離隊導致他人遇險,提供錯誤路線信息等,則需對損害后果擔責。
從此前的判例來看,個人的責任比例是最高的,一般占到50%到85%,組織者視其過錯程度不同,責任一般在10%到40%。
不難看出,法律依然將參與者本人,視為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這也提醒我們,真正的勇士,不是敢于用生命冒險,而是敢于為生命負責。對成年人來說,最酷的不是沖破規則,而是敬畏規則。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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