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月6日訊(記者 趙昕睿)上交所2026年第一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已發布,2025年投行業務各項核心數據正式披露,同時,IPO、再融資項目各涉一起通報案例。
數據顯示,上交所2025年共首發上市42家,總募資額達812.89億元;相較于2024年的32家、326.79億元,上市企業數量同比增長31.25%,募資額大幅增長148.75%。
審核端數據同樣呈現顯著增長態勢。2025年全年,上交所共計受理66家企業的首發申請,召開上市委會議40次,共通過37家,注冊生效35家;同比2024年分別增長725%、110.53%、105.56%、129.03%。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上會及過會企業數量同比提升,但過會率有所回落,2025年IPO過會率為92.5%,較2024年的94.74%小幅下降。
整體而言,2025年IPO受理端增幅最為顯著,但同時,監管層在過會環節的嚴格把控態勢也不斷顯現。據財聯社記者觀察,2025年IPO過會暫停審議案例數量有所增加,且超半數擬上市企業存在縮減募資額、取消補充流動資金項目的情形。
再融資方面,2025年共受理118家企業申請,其中,89家為非公開發行股票,28家為公開發行可轉債,1家為非公開發行可轉債;審議通過共有118家,注冊生效103家。并購重組方面,2025年共受理36家企業申請,召開重組委會議23次,審議通過23家,注冊生效23家。
2025年再融資及并購重組呈相同特征的是,審議通過企業數量同比2024年漲幅最為顯著,其中再融資增幅達131.37%,并購重組增幅更是高達283.33%。
綜合來看,2025年上交所投行業務整體呈現IPO受理大幅增長,過會率小幅下滑;再融資與并購重組審議通過企業數量增幅領先的審核態勢。
此次審核動態中,2024年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結果也同步出爐。本次評價共涉及104家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保薦機構。經評,7家為A類、22家為B類、7家為C類,其余68家保薦機構因相關年度無保薦上市公司或進入審核注冊環節的首發項目,而被劃分為N類。特別提及的是,2家保薦機構因2019年保薦上市的公司已強制退市或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按相關規定進行了強制退市調整和風險調整。
2起通報案例披露,案例一未充分披露股權代持相關信息
上交所2026年第一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兩起監管通報案例引發市場關注,其中一起涉及IPO項目,另一起涉及再融資項目。
據披露,第一起案例通報涉及未充分披露股權代持相關信息。財聯社記者結合細節梳理發現,該案例或對應科創板IPO企業思林杰——該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獲上交所受理,2022年實現上市,2025年12月4日已因同一股權代持事件受到上交所處罰。
文件披露,發行人A公司于2021年申報科創板,并于2022年上市。現場檢查發現,A公司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甲、總經理暨第三大股東乙存在為客戶員工丙代持股份的情況,導致A公司招股說明書及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報告中持股信息披露不準確。2018年,丙出資獲取2%A公司股份,同時取得甲、乙贈送的2%干股合計由甲、乙代持4%A公司股份。
上市前,三方解除2%出資股權的代持關系,但未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披露;直至現場檢查前,干股代持關系未解除、未披露。上交所最終對發行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予以通報批評。
結合罰單內容,上交所明確,股份權屬清晰是發行審核關注的重要發行條件,也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事項,思林杰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在首發上市申報文件和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股份代持行為,導致有關股東信息和持股比例披露不準確。
案例二:申報會計師未及時報告處罰情形,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起通報案例則聚焦再融資業務違規情形。
文件披露,上市公司B公司向上交所申請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人提交申請文件后、項目受理前,項目申報會計師因非公開發行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屬于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申報會計師未及時向交易所報告相關事項,導致申報文件信息披露不準確,影響審核程序。
上交所表示,考慮到申報會計師在后續審核階段主動告知相關處罰情況,酌情予以從輕處理,最終對申報會計師及簽字會計師予以口頭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5年4月修訂)》規定,針對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得適用簡易程序之一的情形中就包括,發行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或者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結合2025年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的罰單情況來看,年內因同類業務,即非公開發行業務而受到處罰的主要涉及大華和立信2家會計事務所,此次涉事申報會計師大概率來自這兩家機構之一。
值得關注的是,上交所還在此次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同步披露了審核實踐中總結具有共性和代表性的審核關注重點問題以及典型個案。具體包括境外核查受限情況下盡職調查相關注意事項、再融資募投項目環評批復有關工作要求、再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資產收購的注意事項、并購重組審核程序適用條件等問題;同時,針對關于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核查的2起案例進行分析,旨在引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進一步做好發行上市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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