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葉海燕
北京一女子收養十二只流浪貓后,長期將貓禁錮在狹小的籠中,并置于露天的人行道旁,路人稱“臭氣熏天,慘叫聲一片。”另一市民羅女士將貓救助后,女子將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返還。
1月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
判決書顯示,64歲的柴女士家住北京市豐臺區,收養了十二只流浪貓后,把貓長期關在狹小的籠內,并將其置于零下低溫的室外人行道。2025年1月17日,有網友看到路邊被禁錮的貓,認為它們遭受虐待,于是在社交平臺發帖呼吁關注。看到該貼后,市民毛某開車去現場,看見一小區大門旁的人行道上,有一個一人多高的大木箱,打開門后,“臭氣熏天,一片慘叫聲,十幾只貓在籠子里關著,景象太慘了。多只貓生病,還有只已經病危”。
見此情形,市民羅女士主動表示她有救助站可以救助,將生病的貓送去治療,并為貓提供適宜的生活環境。
貓被救走后,柴女士一紙訴狀將羅女士起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羅女士返還12只貓和兩個貓籠,如不能返還應賠償損失。一審庭審中,柴女士提交了寵物健康防疫證,欲證明十二只貓是她收養的流浪貓。羅女士當庭反駁,防疫證中貓的種類與實際不符,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法院詢問,柴女士表示不記得每一只貓的年齡。
法院認為,柴女士未通過合法收養程序取得所有權,將十二只貓長期關于籠內,置于室外人行道,未提供適宜的生活環境,雖然柴女士稱其行為系“救助”,但實質導致動物生存條件低于基本需求,客觀上對流浪貓的健康與生命造成威脅,違背了社會公眾對動物人道對待的普遍認知和道德期待。而羅女士帶走貓的行為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基于救助動物、維護公共利益,未構成對柴女士合法權益的侵害。
法院判決,羅女士返還兩個貓籠,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柴女士不服判決,選擇上訴。
2025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柴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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