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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本期針對遺囑該如何保管、執行等問題開展講解。
咨詢案例
來訪者居民錢老伯(化名)表示,他們夫妻倆如今年事已高,有3個子女及孫子女多名。
考慮到他們名下有多套房產、存款若干,經過老兩口商量后決定,希望能夠在身體健康時立下遺囑,安排好身后的財產分配。
然而,對于后續的遺囑該如何保管、執行等問題他們并不清楚,特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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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立下的遺囑,是否可以指定執行人?
答:可以在立遺囑時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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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問:“遺囑執行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答:“遺囑執行人”在繼承開始后,要作為遺產管理人,依據與被繼承人的約定及民法典第1147條的要求,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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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法援律師介紹,“遺囑執行人”是民法典新確立的一項遺囑繼承執行制度,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表示,在留有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指定“遺囑執行人”,在繼承開始后及時履行執行人的職責,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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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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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項新生的制度,“遺囑執行人”的實質性內容有可能暫時排除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在實際分割遺產時對遺產的管理權,為了避免爭議,應當按法律規定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并指定執行人。
律師建議在有條件的前提下,盡量辦理公證手續,確保指定“遺囑執行人”合法有效,同時,在形式上予以加強。

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稿:閆 漫
編輯:史煥煥
責編:顏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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