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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李文華與被告李建國、李靜、王麗、李小雨系兄弟姐妹關系。父親李國棟于2022年12月去世,母親張秀蘭于2018年9月去世。四子之一李志強先于父親去世,其妻為王麗,獨女為李小雨。
父母生前名下有兩套房產:
一號房屋(91.71㎡,房改房);
二號房屋(46.74㎡,房改房)。
李文華起訴稱:自己幾十年如一日照顧父母,情感親密、生活照料最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請求法院判令其繼承兩套房屋及存款。
其他繼承人共同答辯:
李建國自2005年起與父母共同居住,直至雙親去世,才是實際主要贍養人;
李文華不僅未盡主要義務,反而常向父母要錢;
所有繼承人均對父母有不同程度照顧,應依法均分遺產;
此外,三弟李靜提交一份2012年父母手寫材料,稱“將一號房屋給予三子”,主張按遺囑繼承。
經法院查明:
該手寫材料無“遺囑”字樣,內容表述為“給予……以便在國內有居住之地”,未明確表達死后處分財產的意思;
法院認定:不符合自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不具遺囑效力。
各方一致同意:
一號、二號房屋由李靜繼承;
李靜向其余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
經評估:
一號房屋價值700.98萬元;
二號房屋價值379.48萬元。
李文華堅持要求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二、裁判結果
? 駁回“多分”請求,遺產均分!
法院判決:
一號、二號房屋由李靜繼承;
李靜向李文華、李建國、王麗、李小雨等每人支付兩套房屋折價款共計216萬余元;
銀行存款由李建國繼承,并向其他繼承人均分支付;
李文華主張多分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主要贍養義務”需有充分證據支撐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
但李文華僅提供鄰居、配偶朋友的證言,內容多為“聽說”“轉述”,無直接證據(如醫療陪護記錄、長期轉賬、共同居住證明等),不足以證明其承擔了主要贍養責任。
與父母共同居住者,才更可能被認定“盡主要義務”
法院查明:李建國自2005年起與父母同住至其去世,日常起居、就醫、家務均由其照料——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主要贍養”。
盡管李建國不要求多分,但其行為成為反駁李文華主張的關鍵事實。
手寫“給某人房子”≠有效遺囑
父母所寫“將一號房屋給予三子,以便在國內有居住之地”,未使用“死后”“繼承”等關鍵詞,更像是生前贈與意向,且未完成過戶。
法院強調:遺囑必須清晰表達“死后處分財產”的意思,否則無效。
繼承人協商一致可確定分割方式
雖無法定多分情形,但全體繼承人同意由李靜取得房屋、支付折價款,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予以確認。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我最孝順”不能光靠嘴說,要有證據!
想多分遺產,建議保留:
? 與父母共同居住的戶口/水電記錄;
? 醫療陪護、繳費憑證;
? 長期經濟支持的轉賬流水;
? 社區、物業、醫生等第三方證明。
手寫“房子給誰”未必是遺囑
必須同時滿足:
全文親筆書寫;
簽名 + 年月日;
明確寫明“在我去世后,XX房產由XX繼承”。
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僅為贈與意向。
共同居住是“多分”的強有力依據
法院普遍認為:長期同住 = 實際承擔主要照料責任。若你與父母同住多年,請務必在繼承訴訟中重點強調。
即使有人主張多分,也可協商“一人拿房+補償他人”
本案即典型操作:避免拍賣、保住房屋完整性,同時公平補償其他繼承人——高效、低成本解決糾紛。
? 行動建議:
若您正面臨多子女爭房、贍養貢獻難證明、遺囑效力存疑等問題,請立即:
① 收集贍養證據鏈;
② 審查父母手寫文件是否符合遺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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