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剛過,績效考核季又來了。不少公司趁機祭出“末位淘汰”或“業績不達標直接走人”的制度,仿佛這是天經地義的管理手段。可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員工明明完成了本職工作,甚至表現尚可,僅僅因為“排在最后一名”,就要被掃地出門——這真的合法嗎?
答案很明確: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寫得清清楚楚: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關鍵詞是“不能勝任”,而不是“排名靠后”。
這兩者有本質區別。“不能勝任”是指連崗位最基本的要求都達不到,比如銷售連續半年零成交、程序員交不出能運行的代碼、客服連標準話術都說不利索。而“末位淘汰”呢?哪怕整個團隊都超額完成目標,只要有人排最后,就得走人。這是一種相對排名,而非對絕對能力的客觀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訴王某案)中就一錘定音:考核居于末位,不等于不能勝任工作。此后,浙江高院、北京仲裁委等多地司法機關反復重申:僅憑績效排名末位就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更關鍵的是,即便真認定員工“不勝任”,法律也設了四道關卡,缺一不可:
第一,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必須明確、合理,并提前公示或與員工協商確認;
第二,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確實未達到標準;
第三,必須先安排培訓或調崗,給予改進機會;
第四,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才能依法解除,并支付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
可現實中,多少公司跳過前三步,直接走到第四步?甚至第四步都懶得走,一句“你被淘汰了”就想打發人走。更有甚者,HR軟硬兼施,逼你簽“自愿離職協議”,一旦簽字,賠償金、失業保險全泡湯,維權之路直接被堵死。
不可否認,一些管理者推行末位淘汰,初衷或許是激發團隊活力。但當效率優先壓倒程序正義,當管理懶政披上“狼性文化”的外衣,受傷的不只是個體員工,更是組織的信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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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的本質,往往不是提升效能,而是轉移管理責任:不去反思考核指標是否脫離實際、崗位匹配是否錯位、培訓支持是否缺失,而是簡單粗暴地把問題歸咎于“人不行”。
需要說明的是,不少小微企業其實并不真正懂得企業管理和績效考核。清揚君過去接觸過不少這樣的客戶——老板們自己身兼數職,既管業務又管人事,對績效體系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誰干得多、誰拿得多”的樸素邏輯上。正因如此,“末位淘汰”這種看似簡單直接、操作門檻低的管理方式,很容易被他們當作“高效工具”而盲目采納。
但也要看到另一面:有些企業并非不懂法,而是明知故犯。他們清楚“末位淘汰”站不住腳,于是轉而采用更隱蔽、更“合規化”的手段來達到同樣目的。清揚君就親眼見過,一些公司把這套邏輯包裝成新名詞、新流程——比如搞“軍令狀”,逼員工簽下根本不可能完成的業績目標;開動員大會、私下談心、一起喝酒吃飯,一邊打感情牌,一邊施加心理壓力,讓你“自愿”認領不合理的指標;更有甚者,連一年前早已處理完畢、甚至口頭批評過就算了的小問題,都被翻出來當作今天解雇你的“正當理由”。
表面看是管理,實則是算計。而最容易受傷的,永遠是那些以為“努力干活就能留下”的普通打工人。
其實,司法早已亮明態度。在上海閔行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員工因未完成“軍令狀”目標被辭退,法院判企業違法解約;在武漢東湖高新區,公司以舊事為由重復處罰員工,同樣被認定為“一事二罰”,構成違法。
法院看的不只是有沒有制度,而是制度是否公平、執行是否透明、程序是否合規。那些只重結果、忽視過程、缺乏量化依據的淘汰機制,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腳。
對勞動者而言,遭遇此類情況不必慌。第一時間保存證據:勞動合同、KPI文件、工作成果、考核通知、聊天記錄……這些都是維權的關鍵。隨后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通常是2N)。整個過程不收費,且2025年起多地已開通“小額速裁”通道,效率大增。
對企業來說,真正的管理智慧,從來不是靠淘汰“末位”來制造恐懼,而是通過科學的績效體系、合理的崗位配置和有效的賦能機制,讓每個人找到最適合的位置。董明珠曾說:“一個隊伍總有最后一名,永遠淘汰最后一名,不公平。”華為講“燒不死的鳥是鳳凰”,阿里強調“因材施教”——這些理念背后,是對“人”的尊重。
職場不應成為優勝劣汰的叢林。法律的意義,正在于制約強勢一方對規則的濫用。它在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管理權的同時,也為每一位勞動者確立了不容侵犯的權利底線。如今,這條底線正被越來越多的普通人看見、并堅定地守護。
圖源: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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