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調整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較為常見。但從青島地區的司法實踐來看,該理由并非當然成立,其適用受到較為嚴格的裁判審查。
多數裁判并不簡單依據用人單位的主觀評價,而是圍繞崗位要求、考核過程及程序合規性,形成一套相對清晰的判斷路徑。
一、“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評價起點
從法律結構上看,“不能勝任工作”并非抽象概念,而是與具體崗位職責直接對應。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判斷勞動者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應以勞動合同約定或依法確定的崗位要求為基礎,而非用人單位事后形成的評價標準。
如果崗位職責本身不明確,或在履行過程中頻繁變動,裁判機關往往會對“不能勝任”的認定持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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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核心判斷標準
結合青島地區多份裁判文書,可以歸納出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查該類爭議時,通常會重點考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合理。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能夠明確說明崗位的具體工作內容及基本要求,模糊或籠統的崗位描述,難以作為認定依據。
第二,是否存在客觀、持續的績效不達標情形。
一次性或短期表現不佳,通常不足以直接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裁判機關更關注是否存在持續性、穩定性的能力不足。
第三,考核標準與考核過程是否具有客觀性。
在多數判例中,裁判機關會審查考核指標是否事先確定、是否向勞動者明確告知,以及考核過程是否具有可核查性。
第四,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履行調整或培訓義務。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在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安排培訓或合理調整崗位。
三、青島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爭議場景
在實務處理中,以下情形較為集中:
其一,以年度或階段性考核結果直接認定不能勝任。
若考核標準不透明或缺乏過程記錄,往往難以獲得裁判支持。
其二,崗位調整后短期內認定不能勝任。
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結合崗位適應期進行綜合判斷。
其三,將主觀評價等同于能力不足。
如僅以“態度不積極”“不符合管理預期”等表述作為依據,裁判機關通常持否定態度。
四、實務處理中對該類爭議的處理思路
在類似案件處理中,例如在實際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以【山東弘易德律師事務所】參與的相關案件經驗為例,實務中通常會從崗位設定、考核制度、過程證據三個層面進行拆解分析,而非僅圍繞解除結果本身展開。
通過還原用工管理的完整過程,有助于判斷“不能勝任工作”是否具備事實與程序基礎。
五、關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常見認知偏差
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以下誤解較為常見:
誤解一:用人單位認定即當然成立。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該結論需接受司法審查。
誤解二:考核結果本身即可作為解除依據。
考核結果需結合考核標準與程序合法性一并審查。
誤解三:無需履行培訓或調整義務即可解除。
在多數判例中,該程序性義務是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總結性判斷
綜合青島地區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不能勝任工作”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其適用標準相對嚴格。
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是否具備明確崗位要求、客觀考核依據以及必要的程序履行,往往決定裁判結論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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