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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媧煉石已荒唐,又向荒唐演大荒。
這算不得創新,但很多事明明在人們眼中不合常理,是悖論,在某些人眼中卻是合理還有理有據,你跟他們講事實,他們跟你扯犢子。
最近兩起奇葩事,網友吵翻了:
12月26日《法制日報》刊發了篇文章(是廣西某區法院審結的案子)。
案件中兩人互為市場生意人,門面相鄰因瑣事動手。A先動手給了B一拳,B想不過還手導致A頭部受傷,最后鑒定為輕傷。
處理方式很有意思,A先動手的罰100,B還手拘3天。B不服啊,憑什么?是他先動得手。
“屬于正當防衛......”
為這口氣,B把事情直接起訴到法院。事實上,按以往定性妥妥的“互毆”,但我們肯定認為B是正當防衛,因為這符合人們認知的一般情理。
但判定和我們認知往往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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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梳理,B把A門面顧客手推車推到遠處,A和B發生口角,過程中B推落A貨物進而事態升級,于是A給了B一拳這是因。
B氣不過回禮了,A的額頭受傷是果。
警察當時認為,先動手A罰100,還手B,3天。法院認定這件事合理性,但給出結果還是讓人直抓腦袋。用江湖兒女話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他給你一巴掌,你還回去了就是了。
法院認為,A雖然給了B一巴拳,但沒有繼續進攻,此時就不存在現實緊迫不法侵害,B可以躲避可以離開現場找警察求助。
但B立即還手,主動攻擊性強,明顯不當缺乏正當防衛意圖,屬主動行為。
認為對B的3日處罰,裁量適當。
可能有點繞,簡單說就是B感覺挨了一拳,他還擊了,可能出手重了點,但性質被認為屬于主動攻擊。說實話,還是有點看不懂的。
網友說“難道被人打了只能站著挨揍?還手就是錯?”“先動手是挑事的還手是自衛,怎么反而罰得更重?就算沒把握好分寸,也不該比先動手的罰得重。”
很明顯大家并不買賬,核心矛盾是,法律上的互毆認定和老百姓心里的“正當防衛”,差得太遠了。大家要的是懲惡揚善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有句話說,法律守得住,人心才守得住。
如果說上面這事尚可說得過去,下面這事就真笑掉大牙了。
12月29日,無錫宜興騎手的車不見了,他急得不行,電動車是謀生工具沒車就沒收入。他隨后報警,很快找到車停在一學校附近,鑰匙已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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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警方找到擅自騎走的人,這人說,因為覺得他的車好看,便臨時將車輛騎走一段距離。外賣員認為,自己因此誤工要求賠償但被拒絕。
炸裂的是警方回應:“他沒把車輛賣掉或抵押處理,暫無證據證明存在非法占有車輛的意圖,認定對方是盜用不是盜竊,只能口頭教育。”
小哥不認同,要走法律途徑挽回損失。
有時候想,法律到到底該保護誰?車被別人偷偷騎走,不是偷是什么。外賣小哥靠車吃飯損失一天收入,口頭教育不能彌補損失?
未經允許拿走就是偷,尤其是電動車這種貴重物品,到警方這兒就變 “盜用” 了
警方給出的邏輯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盜竊是想把東西占為己有,而盜用只是臨時使用用完可能歸還,沒有長期占有的意圖,所以不構成盜竊罪,最多口頭教育。
有人說了,他騎走時,我怎么知道他是不是想還,難道要等他把車賣了、扔了,才算盜竊?
這事就相當奇葩,這不是縱容么?
公眾糾結的點是,不管是 “偷” 還是 “盜用”,關鍵是要保護受害者的權益,而不是糾結于定義,讓壞人逍遙法外。可老百姓看的是,是非對錯,是樸素的公平正義。先動手的就該重罰,偷別人東西的就該受處分,這樸素情理。
但這種認知往往在法律前是相悖的。
覺得不講道理。
大家不是反對法律的嚴謹,而是希望法律能更貼近民生,更懂普通人的處境。法律該保護的是弱勢群體,法律既要講規則,也要靈活變通。
說白了,兩件事都戳中大家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畢竟,法律的意義不是制造困惑,而是讓大家活得更安心、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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