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一對老夫妻,將財產和生意都交給同住的二女兒一家,還幫忙帶大孫輩。晚年多病需要贍養時,二女兒卻拉兩個外嫁的姐姐“平攤”,姐姐們以“沒拿錢沒受益”為由拒絕。這樁家務事鬧上法庭,法院的判決既講法理也通人情,給所有多子女家庭上了一課。
一、案情回顧:一場因“偏心”引發的養老糾紛
王老先生夫婦是江蘇鎮江的普通人家,膝下有三個女兒。大女兒和三女兒早年外嫁,二女兒則招了上門女婿,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
隨著年歲增長,老兩口決定“退休”,將自己經營一輩子的生意,直接交給了二女兒和女婿打理。這還不算,平時老兩口也沒閑著,主動幫二女兒帶孩子,可謂出錢又出力。
時光飛逝,兩位老人已至耄耋之年,疾病纏身,需要長期花錢治療。早年那點積蓄早已花光,每月僅有200多元養老金,生活捉襟見肘。
當老人向同住的二女兒求助時,問題爆發了。二女兒起初還接濟,時間一長就不樂意了,她認為:“我兩個姐姐也是爸媽的女兒,養老不能光靠我一人!”
老人只好召集外嫁的兩個女兒商量。沒想到,大女兒和小女兒一致拒絕:“好處全讓老二占了,錢她拿了,孩子你們帶了,現在養老卻要找我們平攤?這說不通!”
一家人多次協商都談不攏,心寒的老人最終將三個女兒一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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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贍養是法定義務,但責任可分輕重
法院會怎么判?這涉及幾個核心法律問題:
1. 女兒們能不能以“沒分到財產”為由拒絕贍養?
絕對不能。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這種義務是強制的、無條件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等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也就是說,父母分配財產是否公平,是他們的自由;但子女贍養父母,是必須履行的責任。兩個外嫁女兒“沒得到好處就不養老”的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2. 贍養責任必須“平均分攤”嗎?
不一定,可以“區別對待”。《民法典》第6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在確定具體贍養方案時,法院會綜合考慮:
· 父母的實際情況(需求、居住地);
· 子女的負擔能力(經濟狀況、精力時間);
· 子女的受益情況(誰更多享受了父母的經濟或勞務支持)。
三、法院判決:講法理也通人情,判決獲贊“公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
· 三個女兒均負有贍養義務,此項義務不因父母財產分配情況而免除。
· 但是,二女兒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不僅繼承了父母的生意,還長期享受父母幫忙照料孩子的付出,理應在贍養上承擔更多責任。
· 大女兒和小女兒雖未直接受益,但法定義務仍在,需根據自身能力承擔相應部分。
最終,法院作出了一個既合法又合情的判決:
二女兒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大女兒、小女兒每月各支付150元;老人今后的醫療費用,由二女兒承擔50%,兩個姐姐各承擔25%。
這個判決比例,清晰地體現了“受益多者責任重”的公平原則,沒有機械地要求三人平均分攤。
結語與討論:
這個案子就像一面鏡子,照出了許多多子女家庭的現實困境。父母在財產分配上的“偏心”,常常為日后的養老矛盾埋下伏筆。但法律的核心精神是:贍養義務是底線,不可推卸;但具體履行方式,可以也應當體現公平。
法官的判決獲得了眾多網友的認可,被認為“不偏不倚,合情合理合法”。它也給所有家庭提了個醒:
1. 對父母而言:在處置財產時,若能多一些長遠考慮和公平溝通,或許能減少日后紛爭。
2. 對子女而言:孝道是根本,不能與利益掛鉤。同時,家庭內部也應多溝通,提早協商養老安排,避免對簿公堂傷及親情。
# 話題討論:
你覺得法院的判決公平嗎?如果你是案例中的大女兒或小女兒,你會心甘情愿地支付這筆贍養費嗎?父母把財產都給了一個孩子,其他孩子就該“少養”或“不養”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觀點!
來源: 根據江蘇省鎮江市某法院真實案例改編,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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