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當事人聶鵬立前往甘肅武威涼州區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共26.5萬余元。此前,涼州區檢察院已因“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撤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從刑拘到取保,聶鵬立共被羈押279天。
與聶鵬立一起提交國家賠償申請的還有他的“挑擔”劉新,因為曾在聶鵬立玩具店幫忙,劉新也因此案被羈押279天,他申請國家賠償的金額與聶鵬立一樣。30日下午,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法院工作人員給我說,負責處理國家賠償的人不在,讓我31日再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3月8日,甘肅武威警方在聶鵬立處查獲各類疑似槍支98支,后經鑒定,其中10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大于1.8J/cm2的,被認定為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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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彈槍
武威涼州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鵬立、劉新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涼州區法院提起公訴。
涼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聶、劉所售賣的雖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且被告人主觀上均是以仿真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其發射物為水彈,致傷力較小,客觀上亦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應依據“兩高”《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予以從寬處理。
2023年12月28日,涼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聶鵬、劉新均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聶鵬立“判三緩四”,劉新“判二緩三”;對被告人劉新向下游客戶買賣槍支的贓款共計666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中,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于10月30日撤回對被告人聶鵬立、劉新的起訴。11月26日,涼州區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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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
12月26日,涼州區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經該院審查以聶鵬立、劉新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向武威市涼州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建議該院撤回起訴。涼州區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偵查機關對聶鵬立、劉新明知是槍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觀故意再未獲取新的證據,且涉案槍支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現不能做出鑒定,故認定聶鵬立主觀明知的證據不足,不符合重新起訴條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聶鵬立、劉新不起訴。
12月30日,聶鵬立、劉新向涼州區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兩人申請國家賠償內容一致:1.支付申請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32670.08元,按2024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475.52元/天×279天計算(從2023年3月11日兩人被刑事拘留至2023年12月15日兩人被取保候審之日止);作出賠償決定時有新標準的,按新標準執行;2.賠償義務機關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道歉信,為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3.賠償義務機關向申請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32670.08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聶鵬立和劉新均表示,因為本案,作為家庭頂梁柱的申請人收入中斷,全家背上沉重債務,法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甚至遠不能覆蓋實際案件開支,這些都給申請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精神痛苦。因此,申請人要求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因為打這場官司,他和劉新前后花費已超四十萬元,除了他和劉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幫過忙的許某(聶鵬立妻子)、許某某、趙某某、史某某、聶某某5人也曾被刑拘,不過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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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張任姣
責編 王 萌
審核 張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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